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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强制执行的警务化改造
第34卷第6期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V01.34 No.62010年11月Jomal of)(ianghm UIIive玛竹(PKl∞叩hy锄d S0cial sciene铝)Nov..2010论民事强制执行的警务化改造’石时态,张坤世(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摘 要:制度性障碍是造成我国法院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之一。应改变现行由法官行使强制执行权的做法,实行强 制执行权与执行审判权分离。将民事强制执行权交由熟悉法律知识且具有司法警察身份的人员行使。同时整合人 民法院现有的民事执行机构和司法警察机构。设立执行警务局。实行民事强制执行的警务化改造,以整合司法资 源、消除刺度障碍、破解执行难题。关键词:民事强制执行;警务化改造;司法警察;执行警务局 中图分类号:DF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l一598l(2010)06一0023一04“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的一个突出问题,它不仅 正,而不是强制, q公众的心理难以接受法官采取强制措施 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而且影 的决定。而(人民警察法)、(枪支管理法只规定警察可以 响着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影响着人民法院的司法权 佩带或使用抢支,其他人员(包括法官)没有此项权力,暴力 威。如何解决执行难同题,学界与实务界提出了若干不同方抗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当威胁、危及执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 案,见仁见智。我们认为,在运用国家公权力实现私权益的 全的突发事件发生时,执行人员(法官)很难进行自我保护。 民事执行程序中,遭遇的障碍可分为制度性障碍和非制度性 可见,法律的限制使得法官参与强制执行时危险性大、自卫 障碍。非制度性障碍主要体现为偶发性、非常规、无规律性 条件差、强制手段弱、社会效果差,这些现实急迫需要对民事 的对抗或紧张;制度性障碍则体现为经常性、具有一定普遍强制执行实施警务化改造。【z1 性的矛盾和问题。非制度性障碍一般可通过严格规范程序、(二)法律有规定。作为人民警察的独立警种,司法警察 强化程序功能得以治理和解决,而制度性障碍的治理和解 与其他人民警察一样,依照现行(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可以 决,则必须通过科学构建体制而实现。目前,制度性障碍是使用武器、警械,可以依法执行拘留等强制措施,这为司法警造成我国法院执行难的主要原因,因此,应借鉴域外经验并察承担强制性工作实施强制手段提供了法律依据。最高人 结合执行工作实际,进行制度创新,对民事强制执行实行警 民法院199r7年颁布实施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 务化改造。七条第六、七、八款明确规定,司法警察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 一、民事强制执行警务化改造的正当性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承担执行死刑任务,完成法所谓民事强制执行的警务化改造。是指在不改变民事强律、法规的其他职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制执行权配置体制的情况下,将民事强制执行权交由熟悉法第八规定,执行人员执行公务,必要时应有司法警察参 律知识且具有警察身份的人员行使,同时整合人民法院现有加。最高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 的民事执行机构和司法警察机构,设立执行警务局,以整合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在组织集中执行、专项 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的一种执行工作新机制。实行民事执行或其他重大执行活动中。可以统一调度、使用下级人民 强制执行警务化改造的主要理由是:法院的执行力量,包括执行人员、司法警察、执行装备。以上(一)现实有需要。执行人员是代表人民法院采取一切 说明,执行工作实行警务化是有法律依据的,强制执行是法 合法强制手段。具体行使强制执行权,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 律法规赋予法警的一项任务。 以实现的法院工作人员。现行由法官行使强制执行权的做(三)理论有依据。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执行权是一 法,一方面混淆了法官的职责,导致法官角色错位,有损法院种行政性权力,按照权力性质与行使主体相一致理论,该权和法官形象;另一方面由于法官之权威来自理性、自律和公力运作方式必须作行政化设计才符合该权力的性质要求。·收稿日期:20lO一∞一20 作者简介:石时态(1962一),男,湖南华容人,湘潭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基金项目:本文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重点课题“民事执行监督的程序设计。(GJ200980r7)阶段性成果。万方数据警察权作为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是国家警察机关执行国家这应通过强制执行法予以明确。 意志、履行国家警察职能、实施国家警务活动的权力,其权力关于执行警察资格。依据现行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以及 运行是行政化的,以追求效率为目标;与其他国家权力相比,借鉴俄罗斯的做法,我们认为,规定担任民事执行警察应当具有明显执行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可以说,警察是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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