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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险业务学习笔记之关于代保管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赔偿限额、免 赔 额以及投保方式 等,都具有责任保险的特殊性。如果将代保管财产纳入财产 保险范畴,适用险种有财产保险基 本险、财产保险综合险和财产一切险,其保险的标的直接为代保管财 产,其保单规定的是代保管财产的 保险金额,其保险条款及投保方式 等与责任保险有着本质不同。人保 1996 版财产保险基本险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规定: “账外 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 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账外 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 险时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按此规 定,可 以 理 解 为 投 保 人首先应对代保管财产进行记账 或记录; 其次,代保管财产的投保 应该是全 部 财 产,并 在 保 险 单 上分项列明; 第三,保险金额最好按 重置价值 投 保,即使是被保险人 自行估价,也 要 使保险金额贴近 重置价值。人保 2009 版 财 产 保 险 条 款第二 条 规 定: “本 保 险 合 同 载 明 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 的: ( 一) 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 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 产; ( 二) 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 三) 其他具第十 二 条 规 定: “财 产 保 险 是 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 保险。”在财产 保 险 中,保 险 标 的 可以是被保 险 人 自有的合法财产, 也可以是被保险人具 有“法 律 上 承认的利益”的代保管财产。财产保险中的代保管财产通 常包括被保险人以收取报酬为条件而提 供 代 保 管、代 加 工、代 销 售、代 修理等各种服务的财产。 例如,属于 代 保 管性质的有物流 业中的仓 储 物 品、宾 馆 和 车 站 码 头的寄存 行 李; 属于代加工性质 的有服装厂的来料加工的原材 料、洗染业的客户送洗衣物; 属于 代销售性 质 的 有 商 店 的 代 售、寄 售商品; 属 于 代 修理性质的有修 理行业的家用电器维修等。这些 服务单位均存在按约定而未交货 或未交付、未交还物品期间的保管 责任。在保管期间,保管人或受托 人若对临时保管的他人财物造成损失,保管人或受托人就负有赔偿 责任。从法律意义的层面来思考, 代保管财产的赔偿应该属于民事 赔偿责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 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 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 三 百 九 十 四 条: “储 存 期 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 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 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 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四 百 零 六 条: “有 偿 的 委 托合同,因 受 托 人的过错给委托 人造成损 失 的,委托人可以要求 赔偿损 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 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 托人造成 损 失 的,委 托 人 可 以 要 求赔偿损失。”如果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仅仅 考虑其在 法 律 上 的 赔 偿 责 任,则 险种应该 属 于 责 任 保 险 范 畴,其 保险的保障是被保险人的经济赔 偿责任,其 保 单 规定的是每次事 故赔偿限 额 和 累 计 赔 偿 限 额,其 赔偿的范围比财产保险要大的 多。现有的保险险种有公众责任 保险及客 人 财 产 扩 展 条 款、机 动 车辆停车场责任保险等。当 然,这些相关责任险种的条款、费率、50《上海保险》2012 年第6 期保 苑 沙 龙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 害 关 系 的 财 产。”第 十 条 规 定: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 险 时 的 账面 余 额、出险时的市场价值或其 他 价 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 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虽然 2009 版 财 产 保 险 条 款 对代保管 财 产 未 作 特 别 规 定,但 是并不妨碍代保管财产保险价值 的约定,其 保 险 价值可以约定为 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或是出险时的 实际价值。在实际 操 作 中,不 论 哪 一 种 服务形式 的 代 保 管,都 要 办 理 一 定的手续,或是订立合同,或是填 具相应的单证作为凭据。这 样,投保人对代保管财产进行记账或 记录就 有 了 依 据。否 则,一 旦 代 保管财产 出 险 受 损,无 凭 无 据 就 无法证明被保险人对代保管财产 具有可保利益。在物流 业 的 仓 储 服 务 中,投 保人对代保管财产进行记账或记录,往往只有进出货日期,货主单位和货物的名称以及货物的数 量、体积、重 量 等,所 缺 乏 的 是 代 保管财产 的 价 值,并 且 因 为 仓 储 物品的数 量 一 直 在 变 化,具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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