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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结婚制度
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婚前检查。 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没有再做强制性规定。 对此们应该这样认识: 婚前健康检查尽管不能强迫,但应该大力提倡。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 结婚的禁止条件之三 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此条规定表明: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禁止结婚。 他俩能否结婚? (一)案情介绍 苏某(女)出生后不久其生父死亡,母亲刘某独自抚养苏某到十岁时,与何某结婚。何某很喜欢小孩,对继女苏某非常疼爱。何某不但与刘某一起供养、照料苏某的生活,还经常给继女苏某辅导功课,苏某也非常喜欢继父,一家三口生活幸福平静。刘某在苏某16岁时被确诊乳腺癌晚期,三个月后就去世了。刘某在去世前将已经渐渐长大懂事的女儿苏某托付给何某,何某承诺要将苏某抚养成年。苏某此后一直与何某共同生活,相依为命,父女俩的感情也很好。多年来没有父亲又失去母亲的苏某非常珍惜现在的生活,对继父何某有一种很特殊的感情。 苏某高中毕业后,在当地的一家大型超市找到一份工作。亲友给苏某介绍男友,均遭拒绝。在她的心中,继父是选择男友的唯一标准,他有责任感,恬淡,温和,有修养,有爱心,没有任何不良的习惯。渐渐地,苏某产生了一种想法,希望能够一辈子跟继父一起生活,或者嫁给继父。苏某向当地一家媒体的热线电话咨询,想知道没有任何血缘联系的继父与继女是否可以结婚。 请问:依照我国婚姻法规定,苏某和何某是否能结婚? 分析: 苏某与何某不能结婚。本案中的何某与刘某结婚时,苏某只有10岁,其后苏某与母亲、继父一起生活,继父何某承担了对继女苏某的抚养教育义务,刘某死后,何某还继续抚养苏某到其成年。多年的抚养教育,已经使苏某与何某形成了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 《婚姻法》第27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父母子女这种直系血亲之间的禁婚规定也同样适用于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 表叔与表侄女可以结婚吗? (一)案情介绍 吴某的儿子李某,与吴某大姐的孙女小枚同岁。李某与小枚经常在一起玩耍,在学校里也是同班的同学。虽然李某名义上是小枚的长辈,但青梅竹马,两小无猜。高中毕业后,两人都没有考上大学,于是相约一起到外地打工。过年回家的时候,两人就分别向父母提出要与对方结婚。双方的父母都极力地反对,认为长辈与晚辈之间不能通婚,由于李某与小枚没有到法定婚龄而暂时作罢。达到法定婚龄后两人再次提出结婚,并到村委会开出了婚姻状况证明,随即亲自到乡政府申请结婚登记。 请问:民政部门可以给两人登记结婚吗? 分析:李某与小枚是旁系血亲,旁系血亲代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李某与小枚的同源直系血亲最近的应该是李某的外祖父祖母,也即小枚的外曾祖父祖母。然后从李某往上数至两人的同源直系血亲,李某算一代,数到外祖父祖母时为三代(李某——李某母亲——李某的外祖父祖母);小枚也往上数,数到外曾祖父祖母为四代(小枚——小枚母亲——小枚的外祖父祖母——小枚的外曾祖父祖母)。两边代数不同,取代数较大的,即李某与小枚是四代的旁系血亲。 现行婚姻法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结婚。李某与小枚不属于禁止结婚的近亲属范畴,因此民政部门可以予以结婚登记。 第四节 结婚的程序 一、结婚程序的概念及其意义 二、我国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问题 一、结婚程序的概念及其意义 (一)结婚程序的概念 结婚程序即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 1.仪式制 仪式制指以举行结婚仪式为婚姻成立形式要件的结婚程序。 2.登记制 登记制指以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为婚姻成立唯一形式要件的结婚程序。 3.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指登记和仪式同为婚姻成立形式要件的结婚程序。 二、我国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 (一)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 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2条的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该条例第4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 (二)结婚登记程序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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