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结核病防控规范(试行)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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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结核病防控规范(试行)PPT

开具复学诊断证明的条件 菌阳肺结核患者至少经过2个月的规则治疗,症状减轻或消失,胸部X线病灶明显吸收,连续3次痰涂片检查均阴性(每次痰涂片检查的间隔时间至少满1个月) 菌阴肺结核患者经过2个月的规则治疗,症状减轻或消失,胸部X线病灶明显吸收,空洞缩小或闭合,连续3次痰涂片检查均阴性(每次痰涂片检查的间隔时间至少满1个月)。 适时开具复学证明 做好确诊病例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休学和复学管理 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不需休学结核病病例的管理 积极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对结核病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筛查 (二)学校措施 1、确诊病例的登记和管理 校医要对确诊的病例进行登记,对确诊的结核病患者的管理可分为: 休学(课)治疗管理 复学(课)治疗管理 不需要休学(课)病例的管理 根据县级及以上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休学诊断证明,学校对患结核病的学生采取休学管理。休学学生可住院或居家隔离治疗,并接受所在地的结核病防治机构的管理。 休学离校的患者应当纳入居住地的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治疗管理; 休学在校的患者应隔离治疗,实行属地结核病防治机构与学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程督导管理。 休学(课)治疗管理 复学(课)治疗管理 确诊的学校结核病患者复学时,必须出具县级及以上结核病防治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病情证明。学校校医要科学严格的把好复学关。 规范严格的复学管理是避免学校结核病 疫情发生的重要措施。 不需休学(课)的结核病患者管理 对经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不具传染性、不需休学的学生结核病病例,校医或班主任应当协助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督促患者按时服药,并定期到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随访复查。 为规范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科学有效地应对学校结核病突发疫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2009年6月,卫生部疾控局领导指示,由中国结控中心负责组织专家起草制定《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 2009年7月组织制定了《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的初稿; 2009年8月上旬,在全国结核病所长会上对该规范的主要内容进行了介绍,并进行了分组讨论; 2009年9月,召开了两次研讨会,邀请学校卫生等方面的专家对规范提出了修改建议; 第二部分 起草过程(1) 为保证该规范的可操作性,11月底和12月初,由卫生部牵头、教育部和结核病中心的有关专家参加对上海和陕西的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了现场调研; 2010年6月卫生部和教育部联合对该规范进行了修改完善; 2010年7月由卫生部组织征求有关部门特别是教育部门的意见; 2010年7月,《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正式下发。 起草过程(2) 职责分工 卫生行政部门 教育行政部门 医疗卫生机构 学校 学校结核病常规预防措施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措施 学校措施 学校结核病散发病例管理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 学校措施 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强化措施 学校强化措施 第三部分 主要内容 属地管理、联防联控 政府主导,卫生、教育等部门密切配合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学校结核病防控分工的总原则 卫生行政部门 将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计划 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对策、措施 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制订结核病疫情处置方案 组织开展学校结核病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 通报辖区内学校结核病疫情信息 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学校防控工作的督导检查 一、职责分工 教育行政部门 制订学校结核病防控对策、措施 督促落实学校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 检查督促学校落实结核病防控措施 配合卫生部门监测学校结核病发病情况,适时发布健康提示 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学校结核病暴发疫情的处置等工作 负责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报告和转诊 通报结核病患者信息 开展对患者的健康教育 负责学生结核病患者住院期间的规范化治疗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 医疗机构 为学校提供业务技术指导 监测分析学校结核病疫情 负责学校结核病疫情的现场调查处置 负责患者的诊断、治疗管理 协助开展健康教育 学校在结核病防控中的职责 依据卫生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卫疾控发[2010]133号) ,学校职责如下: 1. 将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 2. 建立一把手总负责、分管校长具体抓的工作责任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 3. 明确校长是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明确学校结核病疫情报告人。 4. 配合卫生部门对校医等有关人员进行结核病培训。 5. 开展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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