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因机构鉴定所出具之鉴定报告疏而惩戒技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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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因机构鉴定所出具之鉴定报告疏而惩戒技师

再談因 機構鑑定所出具之鑑定 報告疏漏 而懲戒技師,合 法嗎? 兼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7年度訴字第1549號判決 陳錦芳技師暨律師 鑑定依受委任之對象,可分為鑑定人鑑定及機構鑑定,前者即委託 單位委託具有鑑定所需特別學識經驗之 人為鑑定,例如委託單位委託 某技師為鑑定;而後者則為委託具有鑑定能力團體為之,例如委託台 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為鑑定。而目前鑑定實務上,因著重於鑑定之公信 力,故以機構鑑定之方式為之 。而多數執行機構鑑定之鑑定單位受委 託鑑定時,係以其內部所明訂之鑑定程序執行鑑定,而其指定的鑑定 人員,常見的作法是先開放由其內部有意願之會員(如技師、教授等) 登記為人力庫,遇有鑑定案件時,由人力庫之人員輪派之。而近來, 有技師因受鑑定單位之輪派,代表該鑑定單位執行機構鑑定,卻因鑑 定報告有所疏漏致遭機關報請移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懲戒,此 時,因鑑定報告是以機構鑑定為名義出具,並加蓋鑑定人之印信,是 否仍得因此而懲戒技師 ?有關此議題之分析,讀者可參考技師報第 593 期筆者拙文之介紹。本文除更進一步評析外,並 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必威体育精装版判決,作為討論之主軸。 而近來有A技師受鑑定單位輪派,辦理 B房屋修繕工程安全鑑 定,涉有虛偽陳述或報告之情事,案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師懲 戒委員會,決議該技師應予停止業務2個月。該技師不服,請求覆審 亦遭駁回,遂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 院以97年度訴字第1549號判決該技師敗訴。本件因該技師似未提出筆 者於技師報第 593期之主張,致無法了解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就該議題 主張之意見,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49號判決就鑑定人 義務所出具之見解,僅提供各位先進參考。 1. 技師受鑑定之委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者,係指受委託鑑定過 程中各項程序文件均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7年度訴字第1549號判決認為: 「技師法第19條 第 1項第 4款所規定技師受鑑定之委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者,係指 受委託鑑定過程中各項程序文件均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並非僅 指受鑑定委託事項或結果之報告而已,原告主張應以受委託鑑定事項 為限云云,係以其對法律上見解之歧異,不當限縮該條款適用範圍, 並非可採。」 既非受委託鑑定事項,即無違反技師法第 19條情事 本件係A技師受鑑定機構委託,就B建物因進行室內裝修工程,將 局部隔牆拆除,改為輕隔牆乾 式構造,而此修繕行為是否影響B建物 之房屋結構安全,作出系爭鑑定,而A技師所受委託鑑定範圍,並無 裝修工程是否按圖施工之事項 ,但 A技師卻於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 八、鑑定經過與結果:8.2仍載明「確實按圖施工」。因此A技師主張 縱認系爭鑑定報告書所載按圖施工有與事實不符之爭執,然既非受委 託鑑定事項,即無違反技師法第 19條情事。但台北高等法院認為,技 師受鑑定之委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者,係指受委託鑑定過程中各 項程序文件均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惟此見解似賦予鑑定人過高 之注意義務,是否引發鑑定人未來出具鑑定報告時,須逐字確認鑑定 報告內容之正確性,值得觀察。 2.按圖施工應就施工過程所得之為資料判斷,不應以鑑定時之狀態為 準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 「施工係一接續完成之過程,是否按圖施 工,自應以施工過程之各步驟觀察之,不能以鑑定時修復之狀態判 斷,是以縱鑑定時屋主已回復原狀,自仍應就施工過程所得之資料判 斷是否按圖施工,不應以鑑定時之狀態為準。」 本件B建物有變更外牆施工,而有違反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有影響 建物結構安全之虞,經有關機關會勘拍照後,委請 A技師就該建物裝 修施工後影響建築結構安全作出鑑定,然於 A技師就該建物為結構安 全之鑑定時,原變更外牆施工部分已由B建物屋主回復原狀,因此, A技師主張應以系爭鑑定完成時,就該建物所拍攝照片與變更使用執 照發照平面圖為對照,始得認定系爭鑑定報告書有無與事實不符,但 技師懲戒委員會卻以 A技師作成系爭鑑定報告 1個多月前所拍攝照 片,證明該鑑定內容與事實不符,顯屬違法。而台北高等法院亦認為 技師懲戒委員會以A技師完成系爭鑑定報告 1個多月前所拍攝照片, 為施工過程中所得資料,證明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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