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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相关政策
出口退(免)税相关政策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6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 一、取消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 二、调低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三、部分商品改为出口免税 一、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濒危动物、植物及其制品; 2.盐、溶剂油、水泥、液化丙烷、液化丁烷、液化 石油气等矿产品; 3.肥料(除已经取消退税的尿素和磷酸氢二铵); 4.氯和染料等化工产品(精细化工产品除外); 5.金属碳化物和活性碳产品; 6.皮革; 7.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 8.一般普碳焊管产品(石油套管除外); 9.非合金铝制条杆等简单有色金属加工产品; 10.分段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二、调低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1.植物油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2.部分化学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9%或5%; 3.塑料、橡胶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4.箱包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其他皮革毛皮制品出口退税 率下调至5%; 5.纸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6.服装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7.鞋帽、雨伞、羽毛制品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8.部分石料、陶瓷、玻璃、珍珠、宝石、贵金属及其制品出 口退税率下调至5%; 9.部分钢铁制品(石油套管除外)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 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规定的内销海洋工程 结构物仍按原退税率执行; 10.其他贱金属及其制品(除已经取消和本次取消出口退税 商品以及铝箔、铝管、铝制结构体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 5%; 11.刨床、插床、切割机、拉床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柴 油机、泵、风扇、排气阀门及零件、回转炉、焦炉、缝纫 机、订书机、高尔夫球车、雪地车、摩托车、自行车、挂 车、升降器及其零件、龙头、钎焊机器等出口退税率下调 至9%; 12.家具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或9%; 13.钟表、玩具和其他杂项制品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14.部分木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15.粘胶纤维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三、下列商品改为出口免税 花生果仁、油画、雕饰板、邮票、印花税票等。 四、执行时间 以上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 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出口企业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经签订的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船舶出口合同,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取消出口退税执行。 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出口企业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经中标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或已经签订价格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出口设备和建材,凡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有效中标证明(正本和副本)或已经签订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正本和副本)及工程概算清单,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这次调整主要包括3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取消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主要包括: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盐和水泥等矿产品、肥料、染料等化工产品、金属碳化物和活性炭产品、皮革、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一般普碳焊管产品、非合金铝制条杆等简单有色金属加工产品,以及分段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二是降低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出口退税率,主要包括:服装、鞋帽、箱包、玩具、纸制品、植物油、塑料和橡胶及其制品、部分石料和陶瓷及其制品、部分钢铁制品、焦炉和摩托车等。 三是将10项商品的出口退税改为出口免税政策,主要包括:花生果仁、油画、雕饰板、邮票和印花税票。 去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对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作了调整。当时考虑到政策调整的品种较多,涉及面较大,一些已经签订的出口合同在价格上难以更改,为减少企业损失,保证政策的平稳过渡,特别规定了三个月的过渡期,即对调整出口退税率的商品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并在一定期限内办理出口合同备案的,可以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 但在上述规定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很多虚假合同,影响了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控效果,也造成了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鉴于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以缓解外贸顺差过大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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