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则 - 按照《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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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则 - 按照《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

分则 一、以物为标的的合同: 1,以所有权为标的的合同: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 借用合同;合伙合同 2,以部分所有权为标的的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二、以行为为标的的合同: 1,承揽行为: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2,委托行为: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运输合同 3,保管行为: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三,以智力为标的的合同:技术合同 第十章 买卖合同 第一节 买卖合同概述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按照《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法律特征   1、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具有对待给付关系的合同。   2、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二、买卖合同的分类   (一)根据标的物性质的不同,分为特定物买卖合同与种类物买卖合同。   (二)根据合同订立方式的不同,分为竞争性买卖合同与非竞争性买卖合同。   (三)根据履行时间的不同,分为即时买卖合同和非即时买卖合同。   (四)根据当事人的买卖是否一次性完结,分为一次性买卖合同与连续交易性合同。   (五)根据法律有无特别规定,分为一般买卖合同和特种买卖合同。 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 一、出卖人的义务  (一)交付标的物   1、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管领力现实地移转于买受人,使出卖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由买受人直接占有出卖的标的物。例如,将出卖的动产直接交给买受人,将出卖的房屋的钥匙交给买受人。   2、观念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对标的物的占有的权利移转于买受人,以代替实物的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 (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获得标的所有权是买受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因而移转财产所有权构成了出卖人的重要义务。 (三)瑕疵担保责任   1、瑕疵担保责任概述   2、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3、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二、买受人的义务  (一)支付价款   价款是买受人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对价或者代价,或者说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所应支付的倾向总额。  (二)接受标的物   《合同法》对于买受人是否具有接受标的物的义务并未规定。 三、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与风险负担  (一)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  (二)风险负担 四、买卖合同的几种特殊解除关系   (一)主物或者从物不符合约定的解除 (二)标的物为数种的解除效力   (三)分批交付标的物解除效力 第十一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一、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概念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买卖合同。而且属于连续供给的买卖合同。 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特征   1、提供财产的一方主体具有社会性(公用企业)和特定性(垄断企业),因而其提供的产品是公益性产品和垄断产品。这种交易关系,不仅要受合同法的调整,还要受反垄断法的规制。   2、标的物不仅提供给经营者,还提供给社会的各个方面,标的物具有必须性和依赖性。   3、这类合同,本质上是一种买卖合同。因此,与买卖合同一样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4、这类合同是持续性合同。   5、这类合同一般是采用格式合同方式达成协议。 6、这类合同履行一般通过线路、管道,因而履行地点 也不同一般。 三、供电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一)供电人的主要义务、权利  1、安全供电的义务。  2、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 3、断电时的及时抢修义务。 4、履行抗辩权。 (二)用电方的义务和权利  1.交付电费。这是用电人最主要的义务。电费是对价。  2.安全用电的义务。 3.用电方最主要的权利就是安全地获得电力。 第十二章 赠与合同 第一节 赠与合同概述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依《合同法》第185条,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地转移于另一方所有,另一方表示接受的协议。转移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受领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   赠与合同有下列特点:   1、赠与为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2、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   3、赠与合同是一种效力较弱的诺成性合同 二、赠与合同的分类  (一)一般赠与和特种赠与  (二)现实赠与和非现实赠与  (三)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和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 第二节 赠与合同的效力 第二节 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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