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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销商理解并确认,签署本分销商承诺函并不
附件I 分销商承诺函格式
致: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敬启者:
鉴于:
1.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以下简称“中钞”)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奥组委”)于2007年 月 日订立了《北京2008年奥运会特许生产商零售合同》(以下简称“特许零售合同”),中钞据此有权发展分销商。
2.根据我公司/本人 (以下简称“分销商”)向中钞提出的申请,中钞在审核后已决定将我公司/本人作为 “北京奥组委特许商品计划分销商”资格申请的候选人并向北京奥组委提出了申请。
分销商理解并确认,签署本分销商承诺函并不意味着已经获得“北京奥组委特许商品计划分销商”资格,该资格的获得应以北京奥组委的书面批准为准。分销商理解其分销活动对于成功举办北京2008年奥运会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分销商向北京奥组委保证并承诺,如果北京奥组委批准授予分销商以“北京奥组委特许商品计划分销商”的资格,则分销商同意接受本分销商承诺函中列出的有关事项:
一、管理体系
北京奥组委对特许商品经营模式、营销方式、价格政策等具有最终决定权,分销商承诺遵守北京奥组委的任何政策和规定。
分销商应当切实、全面地执行北京奥组委在管理方面(如店面形象、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并允许北京奥组委的成员或其授权代表进入其工作厂地,以便监督和检查分销商的财务状况以及与购销特许商品有关的现场和记录。
分销商同意遵守《北京2008奥运会会徽规范管理手册》、《舞动的色彩-北京2008奥运会专用色彩系统》、《北京2008年奥运会特许商品零售店店面形象识别手册》和《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标准形象使用指南》的规定及北京奥组委的其他相关要求。如果北京奥组委对上述文件进行了修订,或者颁发了新的规范文件,分销商应当遵守。
分销商理解,中钞就分销商所有有关特许商品的经营活动对北京奥组委负责,中钞负责对分销商的管理和监督,分销商同意遵守中钞的管理。
如果中钞的管理、指示、要求或命令与北京奥组委的相关要求、规定不符或有冲突,分销商承诺应以北京奥组委为准,同时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北京奥组委汇报。
如果中钞向分销商索取或收受了任何贿赂、回扣或任何其他好处,或分销商知悉中钞从其他分销商处索取收受了任何贿赂、回扣或任何其他好处,分销商应及时通知北京奥组委,并提交相关的证据资料。
二、分销商与零售点资格的申请和取消
1. 如果中钞发展分销商的申请获得北京奥组委的书面批准,分销商将于北京奥组委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北京奥组委的要求与中钞订立《北京2008年奥运会特许商品分销合同》(以下简称“分销商合同”)(本分销商承诺函作为该合同的附件之一)并报北京奥组委备案。
2. 分销商应当至少设立一个零售点。分销商应当向中钞提出设立零售点的申请,并向其提交相关文件供其初步审核。分销商理解,设立零售点的批准权属于北京奥组委,中钞只进行初步审核,中钞审核通过的意见并不意味分销商已经取得设立零售点的资格。中钞在对分销商的申请初步审核同意后,应向北京奥组委提出设立零售点的申请,同时向北京奥组委提交相关文件。只有北京奥组委书面同意中钞的申请,分销商方可设立相关零售点。零售点实行一点一批。
3. 分销商应当在其开店申请经北京奥组委书面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零售点设立完毕,并经过北京奥组委的检验后开业。分销商应自行承担零售点店面装修装饰工作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4. 分销商应当严格的按照北京奥组委的批准办理相关事宜,积极设立零售点。未经北京奥组委事先书面同意,分销商不得对北京奥组委的批准内容进行任何变动。
5. 当某个零售点不再适合继续经营时,由中钞向北京奥组委提出关闭该零售点的申请。
三、日常经营
1. 分销商将严格按照本承诺函和分销商合同的规定,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地开展特许商品经营活动,完成每一年度向中钞提交的并经北京奥组委批准的年度分销指标。
2. 除非北京奥组委另行批准,分销商仅从中钞处购买特许商品。
3. 分销商仅能在零售点开展特许商品的零售业务。
4. 分销商在零售点仅销售经过北京奥组委批准的特许商品。
5. 分销商应以北京奥组委批准并公布的零售价销售特许商品。
6. 如果北京奥组委对特许商品零售价有所调整,分销商承诺无条件接受。
7. 如果北京奥组委组织了统一的市场营销活动,并制定了阶段性的价格政策,
分销商承诺无条件接受。
8. 分销商仅能购买、销售带有北京奥组委指定的防伪产品的特许商品。如果分销商发现某些特许商品未加贴防伪产品或防伪产品存在残次品,分销商承诺立即停止销售该等特许商品,将该特许商品如数返还中钞,并要求免费更换合格的特许商品。
9. 分销商不得销售不合格的特许商品。“不合格”的特许商品是指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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