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刑事上诉
上訴案件編號﹕705/2009
合議庭裁判日期﹕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五日
主題﹕
暫緩執行徒刑的廢止
行為規則
裁判書內容摘要﹕
上訴人身為負有遵守行為規則義務的被判刑人,經法院多次警戒
必須嚴格履行其負有的行為規則,且法院曾兩次延長其緩刑期間,仍
對法院的嚴肅命令採取放任不理的態度,則表示明顯地使當初判罪
時,法院藉着暫緩執行徒刑而希望達致的刑罰目的不能達到,因此,
應予廢止緩刑。
裁判書製作法官
賴健雄
刑事上訴705/2009-1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刑事上訴卷宗第 705/2009
合議庭裁判
一、序
初級法院編號 CR3-05-0033-PSM號簡易刑事案被判刑人 A就原審
法院法官廢止其暫緩執行的徒刑,而命令對其執行原審判決中科處的
一個月徒刑的裁判不服,提起本平常上訴,結論如下﹕
1. 根據 2005 年 2 月 28 日之初級法院裁決(CR3-05-0033-PSM 之簡易刑事案訴
訟程序)後,上訴人於 2007 年 10 月 6 日進行首次尿檢跟進服務,在當天的
檢測結果中顯示,上訴人對有關的違禁藥物呈陰性反應。(參見卷宗第 97
頁)為此,上訴人亦認為自己,足以被證實沒有再次吸食毒品。
2. 經隨後兩次延期後,初級法院刑事法庭針對嫌犯之緩刑延長至 2008 年 10
月 31 日止。初級法院刑事法庭就上述最後一次延長緩刑期的批示作於 2007
年 12 月 21 日,經由治安警察局於 2008 年 01 年 26 日通知上訴人,上訴人
並在通知證明書上簽署。
3. 上述的通知證明書中,其主要內容僅記載﹕「……CR3-05-0033-PSM 作出通
知嫌犯以下事項,廷(註:筆誤,應為「延」)長嫌犯的緩刑期一年,至
2008 年 10 月 31 日止。……」。該通知證明書中,沒有提及嫌犯應接受戒
毒治療的事宜。因此,有充份的理由相信,上訴人只是以為在該段緩刑期
間守行為,便足以符合及履行有關的義務。(參見卷宗 120 頁)
4. 尤其應注意的事,上訴人在 2005 年 2 月 28 日的判決後,理應接受過多次不
同形式的通知,若果上述記載有關通知的文件或傳達通知的人士沒有清楚
告知其應履行或遵守的內容,則很難預期上訴人能切實遵守,因為上訴人
有可能被有關的通知所混淆。
刑事上訴705/2009-2
5. 因此,有充份的理由相信,上訴人對於履行或遵守批示內容,主觀上正處
於錯誤的狀態。上訴人以為只要在緩刑期間不再觸犯任何犯罪,即能通過
有關的緩刑期。
6. 上訴人自 2005 年 2 月 28 日的判決後便沒有觸犯任何犯罪,亦沒有再次吸食
毒品。根據《刑法典》第 54 條規定,對暫緩執行徒刑之廢止,除被判刑者
須作出同一條文第 a 或 b 項的行為外,還須顯示的暫緩執行徒刑依據之目
的未能藉此途徑達到者。上訴人懼怕在緩刑期間觸犯任何犯罪,或再次吸
食毒品,將會被執行原有的徒刑。
7. 顯見緩刑的目的被實現。另外,一如上述事實,上訴人就違反緩刑條件的
事實,其主觀上顯然存在錯誤或過失。更甚的是,其主觀上的錯誤或過失
是否因程序瑕疵所致,當中不無疑問。
8. 因此,理應認為上訴人的行為不符合《刑法典》第 54 條規定。
9. 判處上訴人廢止暫緩執行徒刑的決定,從事實與其後果來看,亦有違刑罰
相適應原則。
10. 上訴人現已清楚知悉本卷宗關於延長緩刑期之批示內容,其有能力亦有意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