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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北京大学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讨论稿)
为加强北京大学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妥善解决在校学生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和《北京市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管理规定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北京大学学籍、人事档案转入校内的专科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和档案在校内保留三年的“村官”。不包括毕业后户口滞留在校超过两年的人员。
第二条 婚育状况登记备案程序
1、符合法定婚龄需办理结婚登记或婚姻变更登记的在校学生,可按国家《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登记(变更)手续。提倡晚婚。
2、已婚和已育新生,入学时须到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进行婚育状况登记备案。
3、在校期间婚育状况发生变化(结婚、离婚、丧偶、再婚、生育),本人须主动持结婚证、离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材料到燕园派出所办理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手续,同时也应到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婚育状况变更备案。
4、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要将学生生育材料及时上报校人事部人事档案办公室,将其纳入学生本人的人事档案,在学生毕业时出具其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第三条 在校生育审核原则
1、在校期间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夫妻双方均达到法定生育年龄、要求生育的已婚学生,可申请生育第一个子女。
2、为保障母婴健康、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建议已婚女学生怀孕、生育期间持校医院开具的妊娠证明办理休(停)学手续。
3、已怀孕的新生应暂缓入学,本人要主动说明情况,及时办理保留一年入学资格手续。办理手续时须出具原籍或入校前单位或学校的合法生育证明。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学校不负责开具婚育情况证明。
第四条 《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
符合生育条件并要求生育的在校学生,在燕园街道办事处网页下载《北京大学学生生育一胎申请表》。本人如实填写后,持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籍或入校前单位、学校的婚育情况证明(原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街道(乡、镇)两级证明)、配偶档案所在地出具的配偶婚育情况证明,女生需持校医院出具的妊娠证明,到导师(班主任)、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校学生工作部、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等部门办理审核手续。
生育申请手续审核完毕后,由院系计划生育宣传员持相关材料,到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或学生本人到相关计划生育部门办理《生育服务证》(具体参照《北京大学学生生育一胎〈生育服务证〉办理流程》)。《生育服务证》由本人保管,如丢失不再补发。
第五条 在校生育医疗服务
在校已婚学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医疗费用,按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
双方均为高校集体户口或非高校集体户口学生生育的,在校期间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方为北京市常住户口,一方为高校集体户口的夫妻生育的,可以在北京市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校学生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第七条 新生儿入户申报程序
按照京人口发[2008]12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 违规生育处理办法
学生在校期间违规生育的,按照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
育法规规定处理,视其情节轻重学校可给予行政处分。违规者是中共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管理规定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2009年 月 日起施行,由北京大学计划生育委员会解释,此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参考文件:
1、2007年7月9日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
2、2008年2月13日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京人口发[2008]12号《北京市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实施意见》。
北京大学
200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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