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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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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10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价格敏感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它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按规定方式,并报请证券监管部门同意,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以董事会或监事会名义向社会公布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前述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和公司的关联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履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的责任和义务,维护所有投资者平等获悉公司信息的权利。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以使所有投资者平等获悉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单个或者部分投资者披露、透露或泄露。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其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六条 凡是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价格敏感性信息),公司应披露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七条 信息披露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开披露的信息应按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时限报送审核。 第十条 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应单独摘出送深交所备案,并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董事会应当及时详细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股东未履行承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所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除载于上述报纸外,还载于深交所指定网站(巨潮网),其它媒体不得先于指定媒体披露。 第十二条 如果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利益,且该信息对公司股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董事会应向深交所说明理由,得到同意后,可以不予公布。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三)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四)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五)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六)上述1-5 款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七)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披露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定期报告内容要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和信息披露编报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做出的进一步要求编制定期报告的正文和摘要,其中财务报告还应符合相关政府部门的规定。 (二)公司应按照深交所核定的披露时间完成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如不能在核定时间内完成,应按深交所规定提前作出说明并申请延期披露。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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