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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学》经典案例全集
《财 税 法 学》
经 典 案 例 全 集
1.财政法
案例1. 1 财政局对挪用救灾款的民政局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
【案情摘要】
1998年上级拨给某县民政局40万元求灾款,该局挪用18万元办企业。1999年,上级又拨给救灾款50万元,该局竟挪用41万元投资办企业。两年总计挪用59万元。市财政局接到群众举报,遂对其进行了查处:(一)追回被侵占、挪用的救灾款59万元;(二)对民政局通报批评;(三)建议对主要责任人员行政记过处分,并处以二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
【法律问题】
挪用救灾款应如何处罚?
【法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财政局对挪用救灾款的民政局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问题。《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第九条规定,对擅自将财政预算挪作他用或转为有偿使用的,其资金一律追回上缴上一级财政,并相应核减以后年度的财政预算拔款,同时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挪用或者克扣支前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教育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从重处罚。”
本案中,某县民政局两次挪用救灾款项,且挪用数目较大,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故应予以必要的行政处罚。
市财政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其处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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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2 财政厅依法有权对违法执业的注册会计进行行政处罚
【案情摘要】
S省财政厅在检查工作时发现,某公司将外市某经理部交来的1998年的鱼粉差价款150万元,长期挂在往来帐上。1998年年底,注册会计师龙某在公司经理刘某的指示下,在上交的年度会计报表上,为逃避上缴,对将该鱼粉差价款150万元划回原单位。
财政厅认为:龙某的行为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法》,在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时未加拒绝,故处理如下:对龙某予以警告,对该公司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另案处罚。
【法律问题】
对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财政厅依法有权对违法执业的注册会计师进行行政处罚的问题。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在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时必须予以拒绝。应当拒绝出具报告的情形为:
(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3)因委托人有其它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达的。
对上述行为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应予以如下处罚:
(1)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2)会计事务所违反本法规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本案中,作为注册会计师,龙某明知委托人刘某的财务会计处理有问题,理应加以拒绝,却仍按照刘某的授意制作会计报表,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故应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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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3 财政局依法有权对私分预算收入的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案情摘要】
1996年7月某财政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科学研究所私分转包收入问题。某财政局派人前往调查,经查:某科学研究所系差额预算单位,现有职工174人。1995年,该所转手承包某科研项目所得收入25万元。同年11月,科研所以劳务费等名义全部私分给本所职工人均达1400元。而未按规定将该收入纳入预算内。财政局认为:该科研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决定:
(一)将私分转包收入25万元全部追回上缴财政;
(二)对某科学研究所予以通报批评;
(三)建议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行政处分。
【法律问题】
定额单位转包收入如何处理,若违法应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财政局依法有权对私分预算收入的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问题。
财政部颁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第三十九条规定:“差额单位预算经费以外组织的各项收入,除应缴国家的预算收入外,经同级财政机关同意,可以留给单位使用。”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规定的各种财务制度和费用开支标准,各单位都必须遵守,不得任意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本级政府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本案中,某科学研究所的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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