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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程学院实验室工作管理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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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程学院实验室工作管理条例

南昌工程学院实验室工作管理条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 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是学校制定其它相 关实验室管理文件、规章制度的依据。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 之一。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工作,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任务的前提下,为经济建设 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要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从学校的实际出发,根据教学、科研的需 要,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科学管理,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学校要重视实验室技术与管理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努力建立一支技术熟练、结构合理、 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队伍。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机构 第六条 实验室建制分为校级和系院级实验室,校级实验室为各级重点实验室,系院级实验室主 要包括专业教学实验室、基础课程实验室以及一般研究型实验室,校级和系院级实验室其日常管理 与维护由系院负责。 第七条 全校实验室实行校、系院二级管理。学校有一名副院长主管实验室工作。教务处为全校 实验室工作主管部门,管理与协调实验室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各系院一把手要把实验室建设同学科建设紧密联系,并作为主要职责,系院应有一位副 主任(副院长)主管实验室工作,并设立实验室主任一人,特殊情况可增设副主任 1-2 人。由各系 院提出人选,上报学校审定后,学校下文聘任或任命。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负责实验室 的全面工作。 第九条 各实验室可下设若干个分室或研究室。各实验分室由专职实验人员具体负责本分室的建 设及全部物资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实验室的调整与撤销,由教务处提出具体意见,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主管院 长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 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二条 要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注意培养学生进行科学实验的能力,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 实验方法,训练严格的科学态度和作风。随着教学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要不断改进实验方法,积极 开展实验仪器的改进、研究和自制工作,努力开设新的实验教学项目或选做实验项目。要加大综合 性、设计性、应用性实验的比例,提高学生创新能力、动手能力。有条件的系院,要对学生全日开 放实验室。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积极承担科研任务,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要充分发挥实验室的技术和设 备潜在能力,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十四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科技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学 术、技术优势,增强实验室活力。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检修等工作,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使仪器 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 靠性。 第十六条 认真贯彻执行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实验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明确、稳定的学科方向和饱满的教学、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 2、具有一定的实验用房及场地面积。 3、具有完成任务所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配套设施。 4、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具有与完成任务相适应的实验室工作人 员。 5、有完整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按照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实际情况,制订近期(3 年内)、长远(3 年以 上)的建设规划。 第十九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 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 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有关实验收费规定与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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