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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担保制度
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担保制度
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经济担保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有效控制公司对
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承接任务等经济活动中,为保障公司债
权的实现,可以要求设定担保。
二、当公司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时,担保人采用抵押、质押、留置方式的,作
为担保物的动产、不动产及法律允许用于担保的各项财产权利必须具有合法有效
的权属证明文件;担保物的价值根据被担保方的信用度而定,其价值必须为所担
保的债权的 150%~200 %。
三、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必须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
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及实际承担能力,反担保适用《担保法》、《物权法》及
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外担保在担保合同中必须明确担保范围仅限于主债权,不包
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担保合同中必须明确担
保期限,同时明确担保方式为“一般保证”,即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
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
任。
四、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份之三
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不属前条规定之列的对外担保行为,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和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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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担保制度
六、公司因借贷等经济活动,须向对方提供担保时,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
合同,担保合同应遵守主合同的审定程序。
七、对外担保合同审批程序
要求担保的债务人,向公司财务部提交书面申请、同期的会计报表及主合同,
经财务部初审、财务总监、总经理复审后报董事会批准。需股东大会批准的,由
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八、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按担保额的 2‰收取手续费。
九、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
本制度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十一、在经济担保、反担保的业务中,必须严格按照《担保法》、《物权法》
及相关法律规定实施,担保内容必须明确、完整列明。公司有关的业务部门,要
遵照本制度,把这项工作纳入正常的工作秩序,切实加强管理。
十二、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十三、本制度同公司的章程、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公
司的章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为准。
十四、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十五、本制度经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公司现行有效《经济担保制度》的历次修改版本为:
第一版 2004 年 1月 5 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版 2005 年 3月 2 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版 2006 年 11月 14 日股东大会批准
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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