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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意外医药补偿B盘逡搅票O
(以下简称本公司)
友邦附加意外医药补偿 B 款团体医疗保险
友邦[2006]第0038号文呈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准予备案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意外医药补偿B 款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其所附
加于的团体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
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
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不在投保单上载明或批注,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全称为 Group Accidental Medical Rider (B),简称为 GAMR(B) 。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事故所致伤害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就其在该事故
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以及限额,且由该被保险人个人支出的、必须
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总医疗费用),按如下规则计算保险金并支付予该被保险
人:
对于每次意外事故,
(1)若总医疗费用不高于每次意外事故免赔额,则保险金等于零。
(2 )若总医疗费用高于每次意外事故免赔额,
保险金=(总医疗费用-每次意外事故免赔额)×给付比例,但每次意外事故的保险金
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每次意外事故免赔额、给付比例和基本保险金额均载于投保单上。
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药费、X 光检查、护理、
医疗用品等在医院内支出的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按政府规定取得补偿(包括按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可取得的补偿或可
由社会医疗保险支付的费用),或从其它社会福利机构、其它保险给付取得补偿,则本
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亦以被保险人根据医院发票/收据或帐单上所载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
险部门规定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扣除上述补偿后的个人实际支付金额为限。
条款编号:GH2002-01(SZ) 页号 1
若根据新增/资料变更申请书上的约定被保险人已拥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而本公司
日后发现该被保险人实际并不拥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则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补
缴当年度该被保险人项下累计应增加的保险费。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 )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 )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 ) 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或因遭受司法当局拘
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5 )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事故;
(6 )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
具;
(7 )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事故;
(8 ) 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
医疗导致的伤害;
(9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1)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2) 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13)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14)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 )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期间(上述病症的定
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
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感染该病毒);
(15)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
除外)期间;
(16)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
运动或探险活动;
(17) 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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