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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执行新劳动合同实务应有的认知与规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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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执行新劳动合同实务应有的认知与规划

台商執行新勞動合同實務應有的認知與規劃 文/蔡卓勳(現任多家台商企業中國經營專案顧問 0922-793193) 2007 年 11 月份以來,中國方面相關單位積極開展勞動合同簽訂之專項行動,嚴格要求各用人 單位依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現階段實務上,多數的企業已與員工簽訂了勞資合同,然而 也有部分企業的員工不願立即與用人單位進行勞動合同的簽訂,這些員工於此過程中,以『華 為』公司的作法為典範,要求自己的企業要仿照該典範公司『按工作年限支付相應的補償金』 的作法來簽訂勞動合同。諸如此類的勞資爭議,使得在中國的台商於配合新法執行勞動合同 的簽訂行動中,衍生了繁複的困擾,筆者茲將親歷之見聞與執行實務經驗中,進行解決紛擾 之運作方式概述如下: 一 、進行勞動合同續簽作業,發生員工不願立即簽訂時,企業方該如何合法解決紛擾呢?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企業向員工提出續簽時,其約定條件已符合法律之 規定,且又不降低原有工資福利待遇的情形下,而員工卻仍不願續簽勞動合同的,企業仍以 進一步協商溝通為主;在進行多次協商後,員工仍是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者,此時企業即可 對該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之員工,發出一份「公告」。「公告」之內容可參酌如下之方式: 以下使用不同字型 本單位在維持員工○○○【姓名】原有的工資福利待遇且約定條件均符合法律規定的基礎上, 員工○○○【姓名】如在15天內仍不願意與本單位續簽勞動合同的,即視為該員工單方面提 出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 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新舊法規施行前後的銜接問題: 問題 1、《勞動合同法》施行後,而原勞動合同期限仍未屆滿時,企業如何處理?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所簽定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後,期限仍未屆滿時,可以繼 續履行雙方所簽定的勞動合同,無須重行簽訂。如果勞資雙方再行約定補充條款時,可以在 原勞動合同的基礎上,簽訂一份補充協議。 於處理此類案件時,實務上應掌握的要項為:在雙方所簽定的勞動合同期限將屆滿前,用人 單位應提早與勞動者就續簽勞動合同相關事宜先行協商。如用人單位經考核該員工係不適任 者,而欲值此之際執行勞動合同之終止,應在勞動合同期滿當日 24 小時內做出終止決定,若 超過期限未做出決定,即視為同意續簽。 問題 2、《勞動合同法》施行後,勞動者原工作年限如何處理? 在筆者親歷的經驗及見聞中,新舊法銜接前後工作年限的計算不利於員工的流言,近來於工 業區中甚囂塵上,對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後,依《勞動合同法》執行續簽合同的運作中, 產生了極大的溝通障礙,甚至部分企業因謠傳致使員工誤解而引發圍廠的紛爭,這是企業處 理過程中不得不謹慎委婉與技巧解說的一環。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於本法施行後,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並不會歸零,其 工作年限於新法施行簽訂合同後也將延續併入計算。 問題 3、於《勞動合同法》施行後,可以異動員工到另一關聯企業工作嗎? 同一企業主依法成立了幾家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企業,如因工作內容之需要,欲從其中一家 企業內異動適任之員工,安排到其開辦的另一家企業工作,此時須辦理相關的勞動合同變更 手續,且必須遵循協商一致的原則。 三、『員工走人隨意,企業炒人賠錢』--《勞動合同法》中經濟補償的相關規定: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 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因個人原因向用人單位提出辭工時,用人單位毋須支付賠償金。 2、用人單位無故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支付相應的補償金;支付補償金的標準為: 工作年限每滿一年者,以二個月工資標準來計算經濟補償金。 3、勞動合同於 2008 年 1 月 1 日《勞動合同法》施行日前期滿,因一方的不同意而未繼續簽 訂勞動合同,迫使勞動關係到期終止的;勞動者不能以勞動合同期滿為由,要求用人單位予 以支付經濟補償金。 4、勞動合同於 2008 年 1 月 1 日《勞動合同法》施行日後期滿,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 同的,本依法應當支付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但經濟補償金年限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計算。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仍不同意續 訂時,用人單位毋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如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致使勞動者不願 意續訂時,用人單位則需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5、用人單位在同一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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