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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存管制度下反洗錢研究
第三方存管制度下反洗錢研究
李小琪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颁布施行,证券业金融机构已经纳入我国反洗钱工作体系。当前证券业正在推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以下简称第三方存管制度),这项制度的实施对证券业影响深远,同时也对证券业反洗钱工作产生了较大影响,因而加强这项制度下反洗钱研究是当务之急。
第三方存管制度的渊源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是指在委托证券公司买卖证券时,事先在该存放的用于买卖证券的资金。此外,客户尚未支取的出售证券所得款项以及其他一些附带所得也归入此类。证监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包括客户为保证足额交收而存入的资金,出售有价证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项(减去经纪佣金和其他正当费用),持有证券所获得的股息、现金股利、债券利息,上述资金获得的利息,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金2001年证监会出台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即的3号令,
第三方存管制度的实施给反洗钱工作带来的问题和挑战
客户交易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实施,实现了证券和资金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存管银行分开管理,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客户的利益。但是该制度的实施,也给反洗钱工作带来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
不合格账户问题。
合格账户是指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身份真实,资产权属关系清晰,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实名对应,符合账户相关规定的账户,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账户为不合格账户。
规范的账户管理是实现第三方存管的前提,也是实现客户身份识别的基础,对反洗钱工作意义重大。但是由于我国证券行业前期发展过程中存在大量的账户开立中的不规范行为,遗留了大量的不合格账户,这一方面制约了第三方存管制度的实施,另一方面也为犯罪分子利用证券行业洗钱留下了可乘之机。
2.证券账户监管真空问题。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规定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统一管理证券账户,但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由于自身条件限制,对于自然人及一般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均由开户代理机构(主要是代理证券账户开户业务的证券公司)受理,再由开户代理机构按规定的数据格式将开户注册资料上传给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因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于证券账户的开立只能做到形式上的监管,无法实际监管证券账户的多层代理关系、实际控制人等情况。
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后,如果有意回避监管,只需将所开证券账户办理撤销指定交易或转托管。因为只有在客户将其证券账户指定交易或托管证券公司席位后,证券公司才可对该账户交易情况进行了解,一旦客户账户撤销指定交易或转托管后就无从继续了解,而其他被指定或转托管入的证券公司也无法获得其开户时所留存的信息,造成对证券账户监管的真空,带来较大的洗钱风险。
3.客户身份识别问题。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从现场检查来看,目前证券公司尚没有留存完整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和身份证件复印件,主要是未能完整填写通讯地址、通讯地址填写不详、身份证复印不全,甚至还存在未留存客户身份证件复印件的情况,对客户身份识别尚不能做到形式识别,更无法达到《管理办法》中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等实质性识别要求。
4.大额和可疑交易标准问题。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报告管理办法》)并未针对第三方存管模式下证券业的潜在洗钱风险做出相应的反洗钱安排,《报告管理办法》中有些可疑报告标准已不适应第三方存管模式下的证券业反洗钱实际情况。
例如,《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的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在第三方存管模式下,客户资金账户只起会计记账功能,客户现金收付均在存管银行端发生,客户资金账户已不发生真实的现金收付。因此,上述规定已不符合第三方存管模式下证券交易的实际情况。
又如,《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没有交易或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用途”。在第三方存管模式下,客户资金收付已实现全封闭的银证转账,客户证券交易资金只能在客户本人账户间划转,已不存在通过客户资金账户将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的情形。因而该规定也已不符合第三方存管模式下证券交易的实际情况。
5.证券业反洗钱义务主体问题。
我国目前的证券登记结算采用“中央登记,二级托管”的方式,所有上市证券以及部分未上市证券(股份)均登记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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