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可交易绿色证书与可再生能源:基于最优化的考察
可交易绿色证书与可再生能源:基于最优化的考察
李 家 才
摘要:发达国家支持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正在转向可交易绿色证书。可交易绿色证书政策强制规定不可再生电力生产商必须承担的可再生电力生产义务,该义务以可再生电力占不可再生电力的百分比表示,进而以电厂必须持有的绿色证书表示。绿色证书是表示一定量的或相当于一定量的可再生电力已被生产出来的凭证,它是可交易的。在可交易绿色证书制度下,所有厂商的可再生电力边际生产成本将相等,且边际成本等于普通电力价格加上单位可再生电力的证书收益。可交易绿色证书是一种基于市场的能够以最小成本实现既定可再生能源目标的政策工具。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 可交易绿色证书 最优化
一、引 言
可再生能源(renewable energies,RE)是利用自然界的风力、太阳光、地热、水力和有机废弃物等产生的电力、热力和可燃气体等能源形式。与来源于矿物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的传统能源不同,它是用之不竭的,而且其生产基本上不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可见,可再生能源不仅是普通能源,而且对社会意味着额外的贡献:避免环境损害和提供能源安全。可再生能源获得相当于普通能源的市场回报不存在困难,但其额外贡献要通过市场获得回报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该额外贡献的消费者数目众多,讨价还价和谈判成本极高,因此自愿交易无法进行。
可再生能源的额外贡献就是经济学上讲的正的外部性,它是一种市场失灵。政府补贴是解决正外部性的一个办法,但该办法面临一些难以克服的障碍。政府创造市场并引发自愿交易是另一种正在兴起的解决办法。可交易绿色证书就属于此类办法。可交易绿色证书(tradable green certificates,TGC)政策又称可再生能源配额制(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RPS)。按照该政策,政府首先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包括最终目标和阶段性目标,比如年度目标)和预期的传统电力产量,规定可再生电力总量占传统电力总产量的百分比(以A表示);其次,它规定每个传统电力生产商的可再生电力百分比也必须达到A。①传统电力生产商的可再生电力生产义务以其必须持有的绿色证书数目表示。绿色证书是表示一定量的或相当于一定量的(以B表示)可再生电力(非电力形式可再生能源在计算证书权利时须按照能源热值转换为电力度数)已被生产出来的凭证。例如,给定某电厂传统电力产量,该电厂必须持有份绿色证书。
绿色证书可以交易,而且它与实物形式的可再生能源分开交易。也就是说,可再生能源生产商(包括不附属于传统电力生产商的可再生能源专业开发商)在普通能源市场上销售可再生能源,在证书市场上销售绿色证书。承担证书义务的传统电力生产商,既可以通过自己生产可再生能源而创造绿色证书(当边际证书创造成本低于证书价格时),也可以买入绿色证书(当边际证书创造成本高于证书价格时)。显然,绿色证书的价格不包含可再生能源作为普通能源的销售收入,它代表市
场给予数量为B的可再生能源的“补贴”,或者说代表市场对数量为B的可再生能源的正外部性的
——————————————
作者是汕头大学经济学副教授,厦门大学公共经济学专2005级博士生。
①配额制义务也可以对电力零售商提出。此时政府规定可再生电力占电力零售商销售电量的百分比。以电力生产商为配额制义务人与以电力零售商为配额制义务人,政策本质是一样的。本文以前者为分析对象。
评价。
可交易绿色证书是可交易许可证(tradable permits)家族的一员,可交易许可证工具体现了科斯
定理关于自愿的产权交易能够消除外部性并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状态的思想。绿色证书代表火电厂可再生能源生产义务的豁免权,此项权利的自愿交易能够将可再生能源外部性内部化。如果政府选择的可再生能源目标,从而绿色证书总数是最优的(optimal),绿色证书交易能够使生产可再生能源的资源达到有效率(efficient)的配置状态。
1998年荷兰首先推行可交易绿色证书。随后,英国、丹麦、比利时、挪威、瑞典、比利时、意大利、奥地利、澳大利亚、美国等国家纷纷效仿。中国政府应当且正在考虑运用可交易绿色证书工具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在欧美国家,关于可交易绿色证书的理论研究近几年比较活跃。Espey(2001)、Ringel(2006)、Menanteau等(2003)对支持可再生能源的传统政策与可交易绿色证书政策进行了描述。Hamrin等(2000)、Berry等(2001)对可交易绿色证书政策的设计和实施细节进行了研究。Nielsen(2003)、Ringel(2006)对可交易绿色证书在欧盟国家的实施情况进行了综述。Hamrin等(2000)、王白羽(2004)探讨了可交易绿色证书在中国的应用问题。与既有研究成果不同之处在于,本文着重考察可交易绿色证书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