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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中叶的两税法唐代中叶的两税法
唐代 中叶的两税法
唐代 中叶的两税法
要旨
一、两税法施行的背景及主要原因
二、两税法的内容、特点
三、两税法在中国赋役制度史上的地位
附:参考文献
序说:唐前后期赋役制度之概观
公元780年 (唐德宗建中元年)在中国赋役史上是具有
划时代意义的一年。这一年,宰相杨炎正式推行两税
法改革,唐代社会经济制度自此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1)土地制度,事实上废除了前期推行百余年的均田
制,大土地所有制获得无限制的发展。
(2)赋役制度,两税法正式取代前期的租庸调制,成为
新的赋役制度。
从更宏观的角度看,780年两税法改革不仅是唐代前后
期赋役制度的分水岭,更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赋役制度
由前期向后期转换的分水岭。
唐代历史前后期问题
关于此点,陈寅恪 《论韩愈》 (收于 《金明馆丛稿初编》)曾
作此论述:
唐代之史可分为前后两期,前期结束南北朝相承之旧
局面,后期开启赵宋以降之新局面。关于政治社会经济者如
此,关于文化学术者亦莫不如此。
前后期分期问题除以755年安史之乱爆发为界限外,也有学
者主张以780年两税改革作为唐代前后期的分界线。
正确认识两税法的历史地位是我们本节课所要掌握的重点问
题。
(有关这一论题的更为具体的论证或探讨,参唐长孺
《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
(一)租庸调制之法弊
一、均田制之破坏
根源: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 (封建社会的锢疾:封建土地私有制
及土地兼并。)
(1)通过土地买卖,土地兼并,将均田民的小块土地居为己有。
(2 )王公百官以各种借口侵占公有或逃户土地。
杜佑 《通典》卷二 《食货典·田制》说:
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法令弛坏,兼并之弊,有逾于汉成、
哀之间。
租庸调制与均田制是连带在一起的,后者是前者推行之基础。随
着均田制的崩溃,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租庸调制自然也难以维
持。
二、唐前期人口的逃亡
租庸调制的主要特点: 等额征收——不论宽乡、狭乡,也不论是否受
田,更不论贫富,都按丁数交纳租调。丧失土地或不堪承役的贫
户,只能逃亡。
均田制 农户 国家控制 租庸调
破坏 逃亡 人丁减少 减少
摊逃,加
重未逃户负担
唐鼎盛时期国家掌握的户口
汉平帝元始二年:户:1235万;口:5767万。
唐开元天宝年间:户: 918万;口:5997万。
: ——8050万左右。
今人研究之结果:户:1430—— 1540万;口 7475
约四五百万户为隐匿的逃户,此乃著籍户口与实际户口之差异。
三、政府维持租庸调制的对策
(1)维持旧的税制:关键是维持足够多的丁口数。
①摊逃:把逃户应纳的赋役分摊给未逃亡的四邻亲友。
②括户:即派人搜检隐匿户口。
(2 )开辟新的税源:
户税、地税由最初的附加税,逐渐成为正式税收,地位日
益上升,最能反映赋役制度的发展趋势。
户税、地税的增加
唐前期,户税、地税相当于租庸调的附加税。
户税:按户等征收,纳钱。唐代户税始于武则天统治时
期,但属于临时性的,唐玄宗开元时期有大税、小税、
别税等。 (见 《大唐六典》卷三)
地税:按亩征收,纳粟米。地税源于赈灾的义仓或社仓。
亩纳粮两升。后逐渐国税化,王公百官至一般百姓一律
征收。
据 《通典·赋税典》所记,天宝年间,每年地税收入约为1240余
万石,相当于当年粟米收入的1/2;户税每年平均约200余万贯,
折算后相当于当年绢布收入的1/3。
这说明:按丁征收的租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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