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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嘉德恒时律
师事务所受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
派律师李天力、刘佑君出席公司 200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
程中,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
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验,并依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08 年 11 月 25 日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刊登了《天津市
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0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公告的形式通知股东出席会议,在法定期限内通知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根据上述公
告,公司的股权登记日截止于:2008 年 12 月 5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2 、公司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08 年 12 月 12 日上午9 点在天津市和平区常德
道 80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举行。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合法。
三、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公司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2008 年 12 月 10 日。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1 人,代表股份总数 277661690
股,占公司总股本 25.11 % 。
3、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4 、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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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会议的议题及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对各项议案逐项投票表
决,表决时分别进行监票、点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对各项议案
逐项投票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所律师确认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在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发现违反
法律规定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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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签字页)
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李 天 力
刘 佑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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