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别 - 教唆侵权(专利法第10条第2项)8, 同上, 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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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别 - 教唆侵权(专利法第10条第2项)8, 同上, 为

各國專利間接侵權規定彙整表 97.10.31 國別 態樣 主觀要件 行為態樣 行為客體 行為客體之例外 與直接侵權之關係 美國 輔助侵權(contributory) 35U.S.C.271(c) 明知 -專利權存在 -所提供之商品是用來侵害該專利 販賣之要約、販賣、進口 構成發明專利重要部分之零部件、材料或裝置 常用商品及具有實質性非侵權用途 從屬於直接侵權 教唆侵權(induce)35U.S.C.271(b) 明知 積極誘引他人侵害專利權 無特別規定 無 從屬於直接侵權 日本 視為侵權(特許法第101條) 明知 -專利權存在 -所提供之物品是用來實施該專利 生產、讓與、進口或為讓與之要約等營業行為 專用物 藉發明解決課題時不可或缺之物 於日本境內廣為流通之物 視為侵權行為 獨立於直接侵權 教唆侵權 無特別規定 輔助侵權 無特別規定 歐洲 視為侵權(歐共體專利公約第26條第1項) 明知或顯然應知-專利權存在並 意圖使該發明被實施 提供之要約或提供 具專利發明實質要件之物品 常用商品 視為侵權行為 獨立於直接侵權 教唆侵權(歐共體專利公約第26條第2項) 明知或顯然應知 為提供之要約或提供,誘使受提供者為直接侵權行為 除具專利發明實質要件之物品外,亦包含常用商品 視為侵權行為 獨立於直接侵權 輔助侵權 無特別規定 德國 視為侵權(專利法第10條第1項) 明知或顯然應知-專利權存在並 意圖使該發明被實施 提供之要約或提供 具專利發明實質要件之物品 常用商品 視為侵權行為 獨立於直接侵權 教唆侵權(專利法第10條第2項) 同上 為提供之要約或提供,誘使受提供者為直接侵權行為 具專利發明實質要件之物品外,亦包含常用商品 視為侵權行為 獨立於直接侵權 輔助侵權 無特別規定 英國 視為侵權(專利法第60條第2項) 明知或顯然應知-專利權存在並 意圖使該發明被實施 提供之要約或提供 具專利發明實質要件之物品 常用商品 視為侵權行為 獨立於直接侵權 教唆侵權(專利法第60條第3項) 同上 為提供之要約或提供,誘使受提供者為直接侵權行為 具專利發明實質要件之物品外,亦包含常用商品 視為侵權行為 獨立於直接侵權 輔助侵權 無特別規定 韓國 視為侵權(專利法第127條) 未規定 生產、讓與、出租、進口或為讓與或出租之要約 專用物 視為侵權行為 獨立於直接侵權 教唆侵權 無特別規定 輔助侵權 無特別規定 (c) Whoever offers to sell or sells within the United States or imports into the United States a component of a patented machine, manufacture, combination, or composition, or a material or apparatus for use in practicing a patented process, constituting a material part of the invention, knowing the same to be especially made or especially adapted for use in an infringement of such patent, and not a staple article or commodity of commerce suitable for substantial non-infringing use, shall be liable as a contributory infringer. 美國判決實務就「有直接侵權發生」的涵義有二種不同見解。第一說認為只要證明被控侵權產品的購買者一旦使用該產品就會構成直接侵權的行為即可;第二說則認為須證明被控侵權產品的購買者實際採用該產品實施專利技術的行為,且要法院已經實際認定直接侵權行為成立才可能一併追究間接侵權者之責任。 (b) Whoever actively induces infringement of a patent shall be liable as an infringer The following acts shall be deemed to constitute infringement of a patent right or an exclusive license: where a patent has been granted for an inv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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