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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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章发行人律师意见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egal Group (Shanghai ) 中国 上海 南京西路 580 号南证大厦 31 层。邮编:200041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34-1670 电子信箱:grandall@ 网址: 5 -1-3 -1 第三章发行人律师意见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关于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中国海诚工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署的《聘请律师合同》,担任发行人 2006 年度股票发行及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 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2006年6月12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 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已于2006年8月4 日出具了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监会 2006 年 8 月 18 日 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三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000600 号》中需由 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内容,再次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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