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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法
国际海事法 海难救助 Salvage at Sea 概念 也称“海上救助”,是在船舶、货物以及其他任何财产在可航水域或者法律规定的任何水域遭遇危险时,由外力对于人命、船舶或者船舶上的财物,加以援救,使其脱险的行为。 原因 风险 自然界 船舶本身 船载货物 避免劫掠行为 遇险物自由掠夺 诸侯占有 禁止占有 奖励救助 历史 罗得法(Lex Rhodia)的记载:“为了拯救一艘船舶而需要支付费用的,这些费用应由船舶的整体来负责。” 罗马法采用 1681年法国《海事条例》系统规定 1910年《统一海上援救与救助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公约》 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 我国《海商法》的第九章 种类 行政救助(强制救助)和民事救助 对人救助和对物救助 纯救助(pure salvage)、合同救助(contract salvage)和雇佣救助(Employed salvage service) 救助和捞救 海难救助的法律性质 1 无因管理说 不当得利说 准契约说 特殊行为说 海难救助的法律性质 2 海难救助行为具有不同的类型和方式 海难救助是为鼓励航海而产生的特殊制度 纯救助是一种海商法中的特殊的行为 “无效果,无报酬”救助,是一种特殊的法定之债 既涉及救助双方利益,又涉及公共利益 海难救助的成立条件1 被救助的标的须为法律所认可 船舶:不同规则的规定各异 其他财产: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任何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排除了永久地和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防波堤、码头、栈桥等建筑物;船上的财产、航空器、落海的卫星、浮船坞等 环境:间接的标的 next 救助标的 中国法对救助标的的规定 本章规定适用于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 “船舶”,是指本法第三条所称的船舶和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财产”,是指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任何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 本章规定,不适用于海上已经就位的从事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或者生产的固定式、浮动式平台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 海难救助的成立条件 2 被救助物处于危险之中 应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行水域 真实的、船员无法自救的 船舶、货物、船舶附属品等一方面临危险即可 不问危险产生的原因 海难救助的成立条件 3 救助主体应为自愿进行的救助 根据法律进行的救助 公务人员的救助 人命的救助 船长的救人义务: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有义务尽力救助海上人命。 基于先前存在的合同进行的救助 根据船员雇佣合同进行的救助 引航员对船舶的救助 旅客对船舶的救助 拖船对被拖船或者被拖物的救助 海难救助的成立条件 4 救助要有效果——No Cure, No Pay 直接效果 间接效果 有形效果 无形效果 海难救助合同 合同的意义 对双方的约束 对内容的变更 “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 具有风险性质的双务合同 由救助人与被救助人的代理人签订 有限意思自治合同 合同的成立 救助方与被救助方就海难救助达成协议 实际上属于不要式的诺成合同 被救助船船长作为船东、货主以及在租船中运费的代理人 Lloyd’s Open Form简称LOF 英国律师威廉·沃尔顿(William Walton)于1891年设计 先后于 1924年、 1926年、 1953年、1967年、 1972年、 1980年、1990年、1995年和2000年进行多次修改 在国际上产生重大影响的是1972年及1980年修改的合同格式 最具权威性的救助标准合同格式,取得了“准公约”的地位 1972 年LOF的内容 船长的权利: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以及货主与代表救助方的救助船船长签订救助合同 救助报酬:“无效果,无报酬” ,救助有效果,则收取若干救助报酬;双方如认为救助报酬过高或者过低的,均可以要求更改;双方协商不成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劳合社仲裁解决 救助费担保:救助结束后,救助方应在48小时内通知劳合社收取担保;担保方式由劳合社决定;在收取担保以前,救助人对获救财产享有留置权 “安全网”条款:油轮救助,即使未成功,或部分成功,油轮所有人都应支付为此发生的合理费用,并另加15%的附加费 1980 年LOF的内容 并未对进行实质性的修改 主要是在结构上对次序作了改动,使结构更加合理 获救财产的送达地点 救助报酬的担保以及担保金额 准许救助人申请临时裁决书 保证支付的执行 1990 年LOF的内容 增加了与《1989年救助公约》一致的特别补偿条款(Special Compensation Clause)以及一些有关保证金和利息的内容,进一步保证了救助人的利益 关于特殊补偿的保证金,新的格式合同规定只要救助人提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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