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运河上新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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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运河上新建、 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设置同意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28) 名称: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运河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设置同意 性质:行政许可 审批范围:在广西境内的江河、湖泊、水库、渠道、运河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适用对象:在广西境内江河、湖泊、水库、渠道、运河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于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1988年6月10日发布施行)第三十四条: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16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运河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编制排污口的设置方案,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22号令)第五条规定“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无限定。 入河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之外; 3.符合水功能区水质的要求; 不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 符合防洪要求。 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一式份); 建设项目依据文件(3份); 该项目需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的,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一式10份); 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的,提交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份)。提交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份)。 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提交该建设项目(份)。提交的建设项目应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见附件1) (一)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的项目: ? 1依法应当由流域管理机构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项目; ?? 2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但由流域管理机构办理取水许可审查的项目; ?? 3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和取水许可审查的,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二)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审批的项目: 1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属自治区水利厅审批的项目; 2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但按照取水许可分级审批权限属自治区水利厅审批的项目; 3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和取水许可审查,但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限属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项目。 (三)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项目: 除以上审批项目外,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1. 申请:申请单位应向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提出要求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的申请。 2受理: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在接到申请的个工作日(以下简称“日”)内,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如不完整,则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如不需审批或不属于本厅职责范围,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当场做出不受理决定,材料退回申请人;如申报资料符合要求,即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转承办人办理。 3审查:由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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