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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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 概念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最终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合理的土地整理工作。 挂钩周转指标 挂钩试点的规模控制和管理,通过下达一定数量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周转指标来进行。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控制,并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复垦出来的耕地面积归还,归还的耕地面积数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挂钩周转指标 《关于下达2007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周转指标控制规模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7]194号)给我县下达2007年度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周转指标600亩。 挂钩周转指标 按照省厅的工作要求,我县于2007年开展了《泗洪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和《泗洪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年度实施计划》的编制,并于2007年底通过省厅的评审,上报国土资源部。 2007年年度计划中,涉及的六个乡镇是青阳镇(200亩)、归仁镇(60亩是)、上塘镇(50亩)、双沟镇(100亩)、梅花镇(60亩)、瑶沟乡(130亩)。 (三)用于挂钩的农村建设用地 整理项目建库 根据《关于加强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6〕231号)文件要求,用于挂钩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项目除参照占补平衡项目库项目要求进行管理外, 实行 “独立建库、单列考核、封闭运行”。 (三)用于挂钩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项目建库 具体要求: 1、项目中用于整理的地类应是农村居民点和农村工矿废弃地等农村建设用地。 (三)用于挂钩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项目建库 2、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项目应依据经批准的挂钩年度实施计划进行安排,一般应在一个乡(镇)行政辖区内。 3、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落实项目经费、明确项目实施总体安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等,经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依据经批准的挂钩年度实施计划负责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项目的立项工作,并汇总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4、农村建设用地项目按占补平衡项目库项目编号格式统一编号,同时在项目类型和立项年份中间加入G代表是挂钩试点项目,如 “FGXXAYYZZZ”“FG07NM001”。 5、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日常管理;省辖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6、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变更规划方案。如因不可抗力确需对规划方案进行调整的,应报省辖市国土资源局核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7、省辖市国土资源局按年度向省国土资源厅汇总上报挂钩项目的实施进度,项目竣工后,由省辖市国土资源局于每年的9月30日前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验收申请。 在材料组件时要上报:项目明细表、复垦前后图斑地类变化情况表、规划图、现状图(标准分幅图)及编制项目可研报告、规划设计、项目预算等材料。 农村宅基地报批 申请宅基地条件 : 1、实施统一规划建设的新村(康居示范村或集中居住点)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原宅基地退回给原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复垦; 农村宅基地报批 2、居住拥挤,无其它住处,又符合分户条件。 凡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请宅基地: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苏国土建[1999]116号 第十八条第二款 农村住宅应当建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或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尽量利用符合村庄、集镇规划的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暂按省现行的标准执行。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出卖或出租住宅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农村村民一户在农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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