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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落实独立董事制度发挥公司治理之功能
如何落實獨立董事如何落實獨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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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發揮公司治理制度發揮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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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功能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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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宇教授王文宇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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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會中心 ?股東會中心?
董事中心主義 (Director Primacy)
以美國法制為主 ,公司原則上大大小小得事務皆由董事會
來決定 ,股東只有在特定事務方能行使否決權。不僅是章
程修改為董事會所有之提出權限所掌控 ,就連董事之選任
解任亦困難重重 ,毫無實益。
股東中心主義 (Shareholder Primacy)
公司應追求股東利益之極大化 ;公司的最終控制應由股東
來做決定 ;非控制股東應獲得強烈的保護以避免為控制股
東所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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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台灣的六種董事
(一)自然人董事
公司法第192條1項
(二)政府或法人董事
公司法第27條1項
行使董事職務時有故意過失而有害於公司之營運 ,法人或政府股
東與其代表人間法律責任之釐清與追究 ,為一難題。且當股東利
益與公司利益衝突時 ,本條董事必然將以股東(指政府或法人股
東)利益優先 ,違反董事對公司應盡之忠實義務。
(三)政府或法人代表董事
公司法第27條2項規定
本條問題在於該董事代表利益有矛盾 。因該董事與法人股東及公
司兩方皆存有委任關係 。同條第3項復規定 ,政府或法人得隨時改
派代表人 ,故本條董事行使職務必較自然人董事受到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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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台灣的六種董事
(四)勞工董事
國營事業管理法第 35條2項,由工會推派代表在先 ,再由國營事業主
管機關聘請其為國營事業之董事 。
本條規定醞釀於國營事業經營績效不彰 ,與國營事業私營化所造成
員工恐慌之二種現象 。然其非股東會表決選任,正當性已不夠堅
強,加上有剝奪民股權益之嫌 ,法理上恐非妥適。
(五)公益董事
證交法第 126條及期貨交易法第36條之董事稱為公益董事 。
由於證交所與期貨交易所為證券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之核心 ,其功能
為建立集中交易市場之運作及交易秩序之維護 ,具有公益性質。此
類董事多由主管機關指派 ,較欠缺股東會之民意基礎。
(六)外部董事或獨立董事
公司法第192條1項規定 、證交法第14條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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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權限之劃分
現行公司治理由於董事種類繁多 (共六種),且董
事會 、常務董事會與經理階層等,權責劃分不清,
因此效果不彰 。
現行公司法之設計中 ,董事會被定位為業務決策執
行機關 。惟大型公司中因業務內容千頭萬緒,董事
會遂有分工授權行使職務之需求 ,決策之分擔得授
權常務董事會 (常董會)或委員會為之 ,業務之執
行則得授權由經理人處理 。
建議修法應規定由董事會職司業務之決策與監督 ,而董事
會可將業務之決策與執行分別授權予常董會及經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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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權限之劃分
我國公司法為因應董事會成員龐大 、集會不易而
設置之常務董事制度 ,產生董事會權力恐遭常董
會架空的疑慮 。
筆者主張常務董事之權限應係來自董事會的授權 ,而
董事會應扮演查核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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