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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撤销诉讼当事人研究[法律法规分析]

· 99 · 部 门法专论 业主撤销诉讼当事人研究 兼评最高人 民法院两个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夏永全 摘 要:《物权法》第78条第二款规定业主有权对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请 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规定过于简单,没有明确撤销的效果、请求撤销的期限,缺乏可操作性, 无法应对现实生活中复杂多变的情况。撤销诉讼中原告一般应限于具有业主身份者,但在特 殊情况下也应扩及房屋所有权人的继承人以及房屋的实际管理、使用人等。作为被告的业主 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存在疑问,目前可以考虑通过司法解释来解决这个问题。 关键词:当事人;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中图分类号 :DF5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0)03—0099—1O 引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 《物权法》)第78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 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条规定明确赋予了业 主对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当决议的撤销权 (笔者将该条所规定的诉讼简称为撤销诉讼),但法条 中却没有任何有关撤销效果、撤销的期限等关键 问题的规定,尽管该规定被很多人津津乐道,然而不无 疑问的是,业主如何能够撤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物权法》已经生效很长一段时间 了,然而 目前市面上流行的多是若干 “普法”性质的书籍,对 《物权法》的规定究竟如何实现还缺乏足够 的研究。诸多的书籍对此要么语焉不详,要么干脆予以回避 ,使得撤销诉讼几乎变成了一个被人遗忘的 地方。 法律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规范必须对行动主体给予具体的指引才能实际发挥作用,《物权法》过于 原则的规定(仅仅以一个条文加以规定)在纠纷解决方面显然缺乏应有的实效性。在笔者看来,《物权 法》第 78条第二款的规定实际上牵涉到了民法以及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诸多问题。尽管业主的撤销权 规定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但实体法上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如果不经过具体的判决就只不过是一种主 张或 “权利义务的假象”,只是在一定程序过程产生出来的确定性判决中,权利义务才得以真正意义上 的实体化或实定化。因此,对业主的撤销诉讼应当更多地放在民事诉讼背景下加以考虑才有意义,如 果民事诉讼不对此作出积极回应,《物权法》的实施效果必然会受到影响。就像著名民事诉讼法学者江 伟教授指出的那样:“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关注现实的程度不够,不能为审判实践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 [作者简介]夏永全,西华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系讲师。 ① [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页。 · 100 · 北方法学 第4卷总第21期 案。有些现实问题,如 判‘决书的买卖’、民‘政局为流浪汉维权案’以及 业‘主委员会诉讼资格问题’等 理应引起学者的注意和讨论,学界往往不能及时地捕捉发现问题并予以广泛讨论的契机,从而不能为推 动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以及法治的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实际上,对于特殊类型案件的民事诉讼问题 早已经被民事诉讼法学者敏锐地感知到了,陈桂明教授等就在2008年 《中国法学》第 1期中撰文指出: 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程序实际属于 “程序总则”,民事诉讼案件的复杂性决定了程序的复杂性,不 同的案件对诉讼程序的要求是不一致的。近年来发生大量的纠纷与民事实体法紧密相关,主要有以股 东派生诉讼为代表的公司诉讼、劳动诉讼、网络侵权诉讼、知识产权诉讼等,这些是由特定的实体法律关 系产生的特殊诉讼,其解决程序也具有特殊性。它们一般在诉讼主体资格、案件管辖、证据收集、举证责 任的分配、审理程序等方面,显示出特别的要求,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④按照笔者的理解,这些特殊诉 讼 自然也应当包括 《物权法》中所规定的业主撤销诉讼,对这种诉讼的研究和探讨具有很强的现实 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6月公布的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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