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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缺陷析[法律法规分析]

当代法学(双月刊) 2009年第4期(总第 136期) 中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缺陷析 王 勇 (吉林大学 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摘 要]判断犯罪构成理论优劣的标准应该有三个 ,即逻辑性、实用性以及法的实质安全性。 基于以上标准 ,中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存在着如下缺陷:在逻辑性上,传统理论将整体划分为不同部 分的思考方式 ,使使用者对体系的认识发生价值前置的逻辑混乱;在实用性上,传统理论的分离式思 维不具有思维方式上的合理性 ;在法的安全性问题上,传统理论因为犯罪构成与正当化事由的分治格 局只具有 罪 口而缺少出罪 口,可能影响刑法正义 目标的实现,并且这种缺陷是由其 自身造成的,无 法通过对 自身的改良来实现。因此,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应在犯罪构成理论构建的价值前提指导下予以 重构。 [关键词]逻辑性;实用性;安全性 [中图分类号]DF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781(2009)04—0056—7 【收稿 日期】2008—08—20 [作者简介]王勇 (1976一),男,辽宁庄河人,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对于中国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尽管 目前学界不乏其支持者,但其早在90年代初期 就开始 “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也是不争的事实,并且时至今 日,反对论的呼声 日益高涨①。但是 我们必须明确,我们不能仅仅因为传统犯罪构成理论是 “传统的”就对之进行否定。对于传统 理论所进行的任何评价,都必须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基于其 自身的特点作出,而不是以大陆法系或 者英美法系的犯罪成立理论为参照系来得出,因为如果这样 ,无疑是在比较之前就已经在研究者 心中树立了一个 自认为是合理的模板,无法得出客观的结论。因此,在进行评判之前我们必须设 立一个大致统一的评价标准。那么, “在这些错综的体系中,哪种的立场是妥当的呢?必须根据 其逻辑性和实用性对体系进行评价。犯罪论的体系应该是把握犯罪概念的无矛盾的逻辑,并且是 在判断具体犯罪的成立上最合理的东西。”[1] (P107)据此,判断犯罪构成理论的标准应该有 三个,即逻辑性、实用性以及法的实质安全性②。依此标准,传统理论在如下三个方面均存在着 缺陷: ①国内学界曾对犯罪构成理论进行过多次主题研讨。比如 《法商研究》2003年第3期, 《政法论坛》2003年第6期, 《环 球法律评论》2003年秋季号, 《法学》2005年第4期以及2002年 lO月在西安召开的刑法学年会,2006年9月北京大学法学院 在深圳召开的专题研讨会等。其中对于传统犯罪构成理论质疑之声颇多。 ②在博士论文中,此三标准为笔者所设定的犯罪构成理论构建的价值前提。发表时李洁教授修正为两个标准。详见李洁、 王勇:《中国犯罪构成理论构建的理论体系与价值前提》,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6期。 · 56 · 中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缺陷析 一 、 逻辑性考察:逻辑混乱与价值前置 在我国以整体分解方法构建的犯罪构成理论之中,对行为进行分解之后产生的四大要件之间 具有密切的互相依存关系,一存俱存,一无俱无。因此,在认定犯罪成立与否的时候,是在进行 综合性评价之后,一次性地得出结论。也就是说,作为犯罪构成这一整体的体系性组成部分的四 个方面要件,即犯罪客体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和犯罪主体要件没有层次性,四要 件之间是一种平行关系,因而对于四要件的认定也是同时展开的,不是从外表深入到内部,因此 称之为 “横向重合关系”、 “齐合填充式”或者 “耦合式的犯罪构成”,认定犯罪使用的是 “加 法”的逻辑。[2] (P94—95)这种加法的逻辑,表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实质上是关于犯罪行 为结构的理论,四个要件的叠加共同组合成一个犯罪行为,其 目的在于为使用者提供一种有罪的 指引,其弊端如下: 1.名称引发的逻辑混乱。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经过整体分割以后由犯罪客体要件、犯罪 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和犯罪主观要件组成。而且,这是一种犯罪成立意义上的犯罪构成,必 须齐备全部四个要件,犯罪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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