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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408,Ocean plaza 158 Fuxing Men Nei Street,Xicheng District Beijing,China 100031 北 京 市 嘉 源 律 师 事 务 所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F408 邮政编码:100031 E-MAIL:eoffice@ :(010) 传真:(010) 致: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嘉源(10)-01-067 号 敬启者: 受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 北京市嘉源律师 事务所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 法律顾问,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了嘉源 (09 )-01-066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嘉源(09 ) -01-067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与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嘉源(10)-01-010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嘉源(10)-01-022 号《北京市嘉源律 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嘉源(10)-01-028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 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与嘉源 (10)-01-032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1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要求发行人补充申报 以2010 年6 月30 日为基准日的审计报告,为使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能够反映 发行人自原基准日2009 年6 月30 日至新基准日2010 年6 月30 日期间(以下 简称“特定期间”)的变化情况,本所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与上市涉及的相关法 律事宜于特定期间发生的变化及进展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就该等变化及进展出具 补充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 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国务院 证券管理部门颁布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与上市提供或披露的资 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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