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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 号国际大厦2301 室 邮编:100004 2301 CITIC BUILDING, NO.19 JIANGUOMENWAI STREET, BEIJING, 100004, PRC 电话/TEL: (8610 传真/FAX:(8610 网址/WEBSITE :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2]109号 致: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特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之有关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 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 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 北京BEIJING 上海SHANGHAI 广州GUANGZHOU 深圳SHENZHEN 海口HAIKOU 西安XI’AN 青岛QINGDAO 杭州HANGZHOU 南京NANJING 沈阳SHENYANG 天津TIANJIN 1 法律意见书 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现场见 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2012年8月11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召 集。 根据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 潮资讯网网站( )的《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8月13 日公告了关于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年9月1 日上午10点在连云港市海 州开发区新建东路1号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良文先 生主持。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 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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