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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衡基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衡基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衡基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
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一年二月
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衡基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衡基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
与北京市衡基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协议
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指派韩辉、徐颖略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公
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特此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是依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
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的规定以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1
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衡基律师事务所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本所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
报告中的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无重大遗漏及误导性
陈述。
6、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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