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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归责理论对台湾地区实务判断因果关系的影响[法律法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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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归责理论专题
客观归责理论对台湾地区实务判断因果关系的影响
以台湾地区 “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5992号判决为例
张丽卿
摘 要:客观归责理论形成于德 国。1990年代初 ,台湾地区刑法学界开始介绍客观归责
理论 ,虽然未必成为主流,但在刑法学的研究上 引起很大的重视。相对于此,台湾地 区司法实
务由于长期受相当因果关系的影响,客观归责理论的运用则是近十年来的事,且是从各级法院
的第一审开始。台湾地区 “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5992号判决突破相 当因果关系说的束
缚,大胆采用客观归责理论,可以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一个法律学说从外国引进,能否在本
土生根 ,是测试这个外 国学说是否良好的指标 。台湾地 区 “最高法院”虽然 已经接受客观归责
理论,但是否可能取代相 当因果关系说而成为实务的主流 ,还需要后续的观察。
关键词 :客观归责;因果关系;风险实现
中图分类号:DF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8330(2009)05—0013—18
月Jl 吾
自从德国慕尼黑大学教授 ClausRoxin在 1970年提 出客观归责理论 (DieLehrevonderobjektiven
Zurechnung)后,历经彼邦学者几十年来的讨论及增补,客观归责理论在德国刑法学界俨然成为通说,成
为评价结果犯的客观构成要件的必要要素。
该理论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被引进我 国台湾地区,开始由具有留德背景的学者,如黄荣坚、许玉
秀、林东茂、张丽卿、陈志龙等人纷纷展开介绍;尔后,更有许多学者,如李圣杰、林钰雄、陈志辉、柯耀
程、蔡惠芳、黄惠婷、蔡圣伟等人,陆续以客观归责理论运用于具体个案的析论。②原则上,该理论被多数
学者所接受,⑨就连留日的学者陈子平亦给予其正面评价,他说:“客观归责论于判断危险之实现上,考
[作者简介]张丽卿,高雄大学财经法律学系教授、东海大学法律系合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① 1990--1999年问,这些学者陆续以专文介绍客观归责理论的来源及相关内涵,计有黄荣坚:《不作为犯与客观归责》,1991年 6月;
许玉秀:《检验客观归责的理论基础——客观归责是什么》,1994年 2月、5月、1997年9月;林东茂:《从客观归责理论判断交通事故
的刑法责任》,1995年6月;张丽卿:《废弛职务致酿灾害的客观归责》,1995年 9月;陈志龙:《客观归责性》,1999年4月。
② 2000年后,陆续有李圣杰:《风险变更之结果客观归责》,2001年 l2月;林钰雄:《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2003年 1O月;陈志辉:《客
观归责与 “回溯禁止”》,2004年3月;柯耀程:《客观归责》,2004年 10月;蔡惠芳:《因果关系之条件理论与客观归责》,2005年 5
月;黄惠婷 :《职业风险的客观归责》,2006年 5月;蔡圣伟:《谋事在人,成事在天——论因果历程偏离于现代犯罪论体系中的定
位》,2006年 10月等,陆续分析客观归责理论运用于具体个案的情形。
③ 对客观归责理论提出质疑的是黄荣坚及柯耀程两位学者。他们认为:客观归责理论以风险实现为其核心概念,但是风险实现并不
具有实证意义的定义,风险实现有其解释上的困境。参见黄荣坚:《基础刑法学》(上),元照出版公司2006年版,第 366页及以下;
柯耀程 :《刑法概论》,元照出版公司2007年版 ,第 206页。
· 14· 北方法学 第3卷总第 17期
虑规范之保护 目的等,系带有浓厚的规范性、价值论色彩之理论,而与相当因果关系论有基本上的差异。
客观归责论之涵盖范围,已超越相当因果关系论、实行行为论等构成要件该当性之判断,而及于违法性
论 、过失犯论等。”④
相对于此,台湾地区实务界长期以来受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影响与支配,“最高法院”甚至将该理
论采为判例见解,故当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采用客观归责理论判断因果关系时,大多不被 “最高法院”
所接受。唯令人惊讶的是,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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