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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医疗机构临PPT
湖北省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科室建设与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管理,规范临床科学合理用血,确保临床输血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根据临床工作需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专项批准,开展临床输血业务的医疗机构,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临床输血科室是指医疗机构内履行实施输血业务工作职责所有关联的业务管理部门及临床技术科室。
第四条 医院输血科是医院内负责储血、配血和实施输血诊断与治疗的临床科室。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临床输血科室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加强临床输血科室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输血诊疗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健全临床输血组织,建立部门与岗位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应明确各部门(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医务、护理、院感、麻醉、输血、检验、后勤保障等)、各岗位(医师、护士、输血、检验人员等)的职责、权限与信息沟通渠道。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设立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医院领导、医疗、护理、院感、临床、输血、麻醉、检验等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临床用血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技术操作规程和指南,制订本机构临床用血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推进临床合理用血,监测、分析临床用血情况,针对血液的来源、数量、质量进行血液保障安全性评估,调查分析临床用血不良事件及不良反应,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用血;
(三)推广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临床用血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临床合理用血知识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临床合理用血、无偿献血知识;
(四)明确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键环节和主要流程,明确各有关部门、人员责任并监督实施。
第八条 医疗机构根据自身功能、任务、规模及年用血总量,合理规划并设置输血科或血库。
(一)三级综合医院和年用血总量大于3000单位的二级以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设立独立建制的输血科;
(二)年用血总量小于3000单位的医疗机构应设立相对独立的输血科或血库;
(三)年用血总量小于1000单位的医疗机构应设立血库并挂靠在检验科;
(四)暂不具备血液检测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应报经当地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委托有资质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指导开展输血业务。
第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输血业务,应按规定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考核验收,符合条件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增加输血诊疗科目和相关项目,并批准设置输血科或血库。 医疗机构与血站签订供血协议时,应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输血准入资质并由血站备案。
第十二条 输血科(血库)应按照《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临床输血业务的需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必须开展的项目:
1、血型检测包括:ABO血型正反定型,Rh(D)血型定型;
2、不规则抗体筛选试验;
3、交叉配血试验;
4、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
5、受血者输血前的乙型肝炎全项、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试验、艾滋病抗体等项目检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必须取得省卫生厅颁发的资质证书;暂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应按规定程序书面委托具有资质的科室负责检测);
6、自体输血;
7、输血不良反应与输血相关疾病监控;
(二)有条件的可开展的项目:
1、疑难血型鉴定;
2、疑难配血;
3、免疫性抗体效价测定;
4、新生儿溶血病的免疫学检测;
5、抗体鉴定;
6、血小板抗体检测;
7、HLA相容性检测; 8、外周血干细胞采集、病理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全血置换等输血治疗技术。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所用血液必须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供血机构提供,严禁非法采、供血液,违规自行加工(过滤、辐照)或再次分离制备血液成分。
第三章 资源管理
第十四条 人员配置与管理
(一)输血科(血库)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1、独立建制的输血科配备专业技术人员7—9人,其中应包括临床医学专业人员至少1人;年用血总量达到8000单位以上的,年增长2000单位的可增配1-2人。
2、相对独立的输血科或血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2—3人。
3、年用血总量小于1000单位的血库应至少配备2人。
4、暂不具备血液检测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输血业务的应指定专职或固定兼职人员1-2名。
(二)输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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