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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视域下的民事权利概念[法律法规分析]

· 5 · 理论法前沿 法哲学视域下的民事权利概合.,、术 钱福 臣 摘 要:我国大陆现存的民事权利概念是专门由民法学家经营的一个概念,是民法学视域 下的民事权利概念,也是狭义的民事权利概念。法哲学视域下的民事权利概念,是应该由法理 学家或宪法学家经营的一个概念,是广义的民事权利概念。该概念应是站在法哲学的高度,在 整个法学领域内,对民事权利进行全景式的认识和研究,因而该概念更具全面性和普适性。法 哲学视域下的民事权利概念有利于全面认识和揭示民事权利的属性;有利于全面认识和揭示 民事权利对法的作用和在法体系中的地位;有利于语词使用上的一致性。 关键词:民事权利;自然权利;民法;宪法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09)03—0005—08 在我国大陆,民事权利概念一直是由民法学家独家经营的。这在客观上导致了民事权利概念被桎 梏在民法和民法学的樊篱之中,不利于人们对民事权利这一事物属性的全面认识,也影响了人们对这一 概念和语词的一致性使用。基于此,笔者斗胆提出法哲学视域下的民事权利概念。但由于笔者并非民 法专家,所论难免有类犬之虞,诚盼方家批评斧正。 一 、 民法学视域下的民事权利概念的含义 我国大陆现存的民事权利概念是专门由民法学家经营的一个概念,是民法学视域下的民事权利概 念,也是狭义的民事权利概念。 概念是反映事物的特有属性的思维形态。我国现存的民法学视域下的民事权利概念的特有属性包括内 容属性和功能属性两个方面。内容属性是 “民事利益”属性,功能属性即 “民法救济方式和力量”属性。民法 学视域下的民事权利概念的内涵即 “民事利益”属性与 “民法救济方式和力量”属性的有机结合。 我国民法学界有代表性的民事权利概念多强调 “民事利益”与 “法力保护”相结合的特有属性。如 王利明教授认为:“民事权利本质上是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是 法律之力与特定利益的结合,是类型化了的利益。”梁慧星教授认为:“关于权利之本质,即采法力说, 则权利应为一种法律上之力。”“此法律上之力,还须与 特‘定的利益’要素相结合 ,才构成权利。此利益 指生活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两种。前者如一般之财富,后者如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名 誉、隐私等。生活利益本来很广泛,其中受法律保护者,称为法律利益 ,简称法益。”② 但由于又同时强调民事权利必须是民法确认的权利,因而 “法力保护”的属性就被民法的功能属 性,即 “民法救济方式和力量”的属性所吸收。如王利明教授明确指出:“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确认的权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 目“民事权利与宪政”(项 目编号:06SFB5010)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钱福臣,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黑龙江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法学理论与法制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法学博士。 ①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2页。 ②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1页。 · 6· 北方法学 第3卷总第 15期 利,这表明民事权利不同于任何公法上的权利。”④如此,民事权利就等同于民法权利,这在民法学界似 乎已是一个不言 自明的道理。如有的学者专门撰文辨别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关系,并考察宪法权利 与民事权利的区别。该文标题中所含的一个逻辑前提显然是 :民事权利是民法中特有的,是宪法中所没 有的。④又如有的学者撰文进行 “宪法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区分”,实际上是在进行宪法权利与民法权 利的区分。⑨再如有些学者用民事权利在权利体系中的根本性来论证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性也是 一 种类似的用法。@这样一来,“法力保护”实际上等同于民法之力的保护,也是 “法力保护”与 “民法确 认”两属性竞合为一个属性,实际上是 “法力保护”蕴含于民法赋予民事权利的特有的救济方式之中,并 通过这种救济方式得以实现。正如王利明教授所明确指出的那样:“单纯地从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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