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操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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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企业设立验收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核发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第十六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

药品零售企业设立验收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核发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2001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第十六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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