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学第八章.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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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就决定的功能而言,它旨在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理和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或者为案件审理和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 (3)就决定的效力而言,决定不是对案件的审判行为,不能依上诉程序提起上诉,当事人对决定不服,只能申请复议。 实践中,决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有关回避事项的决定。 2. 对妨害行政诉讼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3. 有关诉讼期限事项的决定。 4. 审判委员会对已生效的行政裁判认为应当再审的决定。 5. 审判委员会对重大、疑难行政案件的处理决定。 6. 有关执行程序事项的决定。 返回 变更判决,除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外,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同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处罚。 返回 第三节 二审判决与再审判决 一、二审判决 1. 维持判决 二审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作出的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判决。 一审判决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二审法院才能判决维持原判: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即一审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裁决有可靠的基础和确凿的证据支持并排除了合理怀疑; (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即一审法院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认定和据此作出判决的法规、法律正确; (3)一审法院的审理程序合法。 2. 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审理,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及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变一审判决。 依法改判有两方面的原因: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 在第二种情况下,二审法院通常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由于主观原因或者客观原因很难或者不可能查清案件事实,可以在查明事实真相后直接改判。 二、再审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行政案件,应当对原裁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原裁判范围和当事人申诉范围的限制。 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凡是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生效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再审后,应分别对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判决维持并继续执行原判决。原中止执行的裁定自行失效。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的,在撤销原生效判决、裁定的同时,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返回 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裁定与决定 一、裁定的概念、特点及其适用条件 行政诉讼中的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为解决本案的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对诉讼参与人发生法律效果的司法意思表示。 与判决相比,裁定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裁定是人民法院解决程序问题的审判行为,是对程序问题作出的判定行为。 第二,裁定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以作出。 第三,由于裁定所解决的是程序问题,因而其法律依据是程序性规范。 第四,裁定可以是书面的形式,也可以是口头的形式。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裁定有以下类型: 1. 不予受理的裁定。 2. 驳回起诉的裁定。 这两种裁定适用的条件是一致的,区别在于:在立案审查阶段对尚未作出立案决定的起诉,适用不予受理的裁定。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立案审查的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受理,事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两种裁定适用的条件均为: (1)原告起诉的事项为《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事项,或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行政案件的; (2)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3)不符合起诉的程式,且无法补正或者原告不按规定期限补正的; (4)依照规定应当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原告未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 (5)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 (6)对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审理终结的行政案件,起诉人又就同一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7)起诉人错列被告的; (8)案件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 (9)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10)起诉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3. 管辖异议的裁定。 对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和管辖异议的裁定这三种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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