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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计量注册师第2课
(三)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管理和实施 《计量法》第九条规定: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建立本单位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周检计划,保证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本单位不能检定的,送有权对社会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其他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1999年3月19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以第6号公告发布了《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 1.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 2.有关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检定方法,由企业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 (四)计量仲裁检定的实施和管理 仲裁检定—用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 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统称为 仲裁检定。 《计量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因计量器具准 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 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 1.处理计量纠纷通常有两种方式: 仲裁检定,当计量纠纷的双方在相互协商不能解 决纠纷的情况下,或双方对数据争执不下时,最终 应以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的数据 进行判断和裁决。 仲裁检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 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 我国实行两级仲裁检定制。上一级政府计量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直接受理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 2.计量调解: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仲裁检定的结果,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说服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的活动。 计量调解虽然不是处理计量纠纷的必经程序,但却贯穿于处理纠纷的全过程。对计量纠纷进行调解,一般在仲裁检定以后进行。 3.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程序: 《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的规定以下程序: 申请仲裁检定应向所在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递交仲裁检定申请书;属于机关或单位委托的,应出具仲裁检定委托书; 接受仲裁检定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在接受申请后7日内发出进行仲裁检定的通知。纠纷双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对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实行保全措施,不允许以任何理由破坏其原始状态。 仲裁检定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进行仲裁检定时应有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可以缺席进行。 承接仲裁检定的有关计量检定机构,应该在规定 的期限内完成检定测试任务,并对仲裁检定结果出具仲裁检定结果证书。 受理仲裁检定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仲裁检定结果证书审核后,通知当事人或委托单位。当一方或双方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仲裁检定证书生效,具有法律效率。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如对一次仲裁检定不服时,可在接到仲裁检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向上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二次仲裁检定,也就是终局仲裁检定。 承办仲裁检定的工作人员,有可能影响检定数据公正的,必须自行回避。 (五)计量检定印、证的管理 计量检定印、证—在计量检定管理工作中证明计量器具检定结论的印证或文件。 《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凡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授权技术机构执行规定的检定任务,出具检定证或加盖检定印时,均需遵守本办法。 1.计量器具的检定印、证有何作用? 是评定计量器具的性能和质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技术判断; 是评定该计量器具检定结果的法定结论; 是计量器具能否投入销售、使用的凭证。 在调解、仲裁、审理、判决计量纠纷和案件时,经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出具的检定印证有法律效力。 检定印、证是一种权威性和法制性的标记或证明;。 2、计量检定印、证的种类 计量检定印、证包括:共5种 检定证书:是计量器具经检定合格由检定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 检定结果通知书(检定不合格通知书):是计量器具经检定,该计量器具不符合法定要求,由计量检定机构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通常要指明不合格的原因。 对只需给出检定数据,不需要确定是否合格的计量器具,也可以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 检定合格证:证明检定合格,在计量器具上使用的一种合格标志的证件;它一般用在不宜使用检定 印的计量器具,如钢卷尺、台案秤等。目前,已广泛使用铝箔不干胶或不干胶彩色标志来代替。 检定合格印:证明计量器具经过检定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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