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八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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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八章

侵权责任法 第八章 产品责任 * * 第一节 产品责任概述 一、产品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一)产品责任的概念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等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 * (二)产品责任的特征 1、产品责任是由缺陷产品造成损害的责任。 2、产品责任是严格责任。 3、产品责任形态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 * 二、产品责任的性质 1、它是一种侵权责任,不是一种违反合同的责任。 2、它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不同于其他一般侵权责任,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归责原则的适用方面。 * * 第二节 产品责任的一般规则 一、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1、须有产品缺陷。 2、须有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事实。 3、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 二、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生产者的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表明生产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即对于生产者,无论是面对消费者的直接责任承担,还是面对销售者的最终责任承担,不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是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就要承担责任。 * * (二)销售者的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2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 依据这一规定,销售者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有过错,应该承担产品责任: 1、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而致人损害。 2、销售者既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吕的供货者。 * * (三)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 * (四)对第三人的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44条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 三、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 * 第三节 产品责任的特殊规则 一、缺陷产品的警示与召回义务 (一)产品售后警示义务 所谓售后警示义务,就是指生产者对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的不合理的危险予以警告和指示的义务。 *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 * 《侵权责任法》中规定售后警示义务的意义在于: 1、降低和分散风险。 2、界定了生产者的义务范围。 3、更好地保护危险产品的使用者。 4、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观念。 * * (二)产品召回义务 召回,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定程序,对其生产或者销售的缺陷产品以换货、退货、更换零部件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缺陷产品危害的行为。其特点包括: 1、义务主体的一致性。 2、适用范围的广阔性。 * * 2、产品召回制度的功能 (1)预防性。(2)主动性。 (3)广泛性。(4)公益性。 对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采取补救措施不限于警示、召回两种,而可以根据每个产品的不同性能、特点、作用、缺陷、损害发生的概率等情况采取更为有利于防止损害发生或者进一步扩大的措施。 * * 二、产品责任中惩罚性赔偿责任 (一)惩罚性赔偿的概念 惩罚性赔偿也称惩戒性赔偿,是加害人给付受害人超过其实际损害数额的一种金钱赔偿,是一种集裣、惩罚、遏制功能于一身的赔偿制度。 * * (二)产品责任中惩罚性赔偿适用 1、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条件如下: (1)侵权人肯有主观故意,即明知是缺陷产品仍然生产或者销售。 (2)存在损害事实,这种损害事实不是一般的损害事实,而应当是严重损害的事实,即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受到严重损害。 (3)存在因果关系,即被侵权人死亡或者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是因为侵权人生产或者销售的缺陷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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