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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解读与工伤认定及处理工伤实务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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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解读与工伤认定及处理工伤实务讲解
主讲人:陈俊华
人事办主任
2
课程安排
课程安排:
一、工伤保险条例新旧对比
二、企业预防与处理工伤之实务
3
概述
新《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6日由国务院通过,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相对旧的《条例》,除去对条文的个别文字的修改和对条文顺序得调整,有实质性修改的涉及24条,其中新增加了3条,占整个《条例》的36%。
4
对工伤和视同工伤的认定范围作出了变动
旧条例
新条例
第十四条
第(六)项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第十六条
第(一)、
(二)项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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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陈某系公司员工,2010年10月的一天,陈某从车队下班准备回家。就在陈某刚刚出厂门的时候,突然侧面驶来一辆电瓶车将其撞倒在地,身体多处受伤。后经交通部门认定,电瓶车驾驶人员张某当时喝醉了酒,故认定张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由于张某没有赔偿能力,陈某遂欲通过工伤程序获得赔偿,而当陈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劳动部门以电瓶车属非机动车为由,认为陈某所受的伤害为非机动车事故,故不认定为工伤。
点评:新修改的条例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的范围。今后,类似于本案中陈某遭遇的工伤患者,既可以主张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又可以寻求工伤保险保障。新条例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6
案例
1、事故发生时间:2010年10月,若发生在2011年1月份以后就可以视为工伤
2、新保险条例规定:若事故责任人(张某)有赔偿能力,受害者损失由张某承担。
7
案例
某公司员工李华在下班路上骑摩托车因雨天视线模糊,撞上大树身亡。交警部门出具了一份事故证明书,称此起事故属意外事故。随后,车主的家属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以“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全,尚需公安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作出责任划分认定书”为由,作出工伤认定程序中止的通知。
“撞上大树如何划分责任?”接到此通知后,车主家属很是不解。
家属 为此要求交警作出划分责任的要求,但交警一句话就让她哑口无言,“撞上大树如何划分责任呢?若判责任也是你的责任啊,总不能判大树全部责任吧”
8
案例
按照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要认定为工伤,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交通事故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二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家属 为此要求交警作出划分责任的要求,但交警一句话就让她哑口无言,“撞上大树如何划分责任呢?”
李华发生的这起交通事故属单方交通事故,没有第三方,理应由自己负全责,劳动部门中止工伤认定的通知是正确的。
9
提高了一至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伤残等级
计算基数
一次性伤残补金助金标准(个月)
支付
主体
旧《条例》
新《条例》
增加数
一级
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4个月
27个月
3个月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二级
22个月
25个月
3个月
三级
20个月
23个月
3个月
四级
18个月
21个月
3个月
五级
16个月
18个月
2个月
六级
14个月
16个月
2个月
七级
12个月
13个月
1个月
八级
10个月
11个月
1个月
九级
8个月
9个月
1个月
十级
6个月
7个月
1个月
10
工亡补助金标准提高
旧条例
新条例
旧《条例》
第三十七条、
新《条例》
第三十九条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11
思考: 全国范围内“同命同价”是否合理?
11929.78 × 20 = 238595.6
× 20 = 576760
17175 × 20 = 343500
12
删除了对“职工”的定义
旧条例
新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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