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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停车库产权归属问题
毕 业 论 文
论文题目 住宅小区停车库产权归属问题
学生姓名 梁兴平 学号0951201209981
入学时间 2009年春期 专业 法学
试点电大(分 校) 大 足 电 大
指 导 教 师 孙 向 东
重 庆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2011年6月30日
论 文 目 录
1.选题意见……………………………… ……. ……..1
2.任务书………………………………… ……. ……..2
3.提纲……………………………………… ……. ……3
4.论文指导进度………… ………………………………. 4
5.论文正文(包括论文摘要)……………….…………… 5
6.参考资料目录………………………………………………11
7.指导教师情况及评语……………………………… ………13
选题意见
论文题目:住宅小区停车库产权归属问题
选题意见: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领域中,停车位的权属问题是十分重要的,涉及到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利益。只有规定清晰、明确的集体规则,确定停车位(库)所有权的归属,在现实中才能够保护区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社会。 入学时间 2009年春期 试点分校(工作站) 大足
学 号 0951201209981 专 业 法 学
指导教师 孙 向 东 职 称 律 师
毕业论文研究的内容及要求: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汽车的增多,土地的减少,车位的供求矛盾权属矛盾日益显现出来,商品房车位问题一直以来困扰着每个业主,商品房地下车位权属纠纷案件时有发生,尤其是商品房的地下车位权属至今还未有最合理的解决,尽管我国《物权法》已经颁布,对于地下车位权属也有了相关的规定,但仍有不尽合理之处,只有通过立法的不断完善,这一问题才能得以真正的解决。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叙述:首先介绍目前我国停车位的大致现状,并提出急需解决这一问题的必要性与重要性,然后针对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库产权归属问题提出问题并做深入探讨,最后评析《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关于小区车库归属的规定对《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解读对《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评析上述问题的解决方案评析《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关于小区车库归属的规定在分析小区停车位(库)归属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引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有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有部分时,每一所有人所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其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参见王利明著《论物权法中的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建筑物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和共有权两方面构成的,其权利的客体也包括两个方面,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王译鉴著:《民法物一权》(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5页)。专有部分主要是指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和功能而分割出来的具有独立建筑构造和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共有部分则指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和附属设施等不具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物权法》第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除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其中虽然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中关于物业管理用房、会所、车库、绿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规定“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除了开发商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的以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特别是目前争议较多的小区车位车库所有权归属问题,《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租,出售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则归业主共有”。《物权法》虽以做出相关规定,但是此类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比较复杂,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归属规则在实务适用中的难点。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领域中,停车位的权属问题是十分重要的,涉及到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利益。只有规定清晰、明确的集体规则,确定停车位(库)所有权的归属,在现实中才能够保护区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社会。住宅小区停车位存在种形式:第一种是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第二种是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第三种是楼房首层架空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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