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责任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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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责任书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全市动物养殖场(小区)饲养安全监管 责 任 书 颁 发 责 任 状 接 受 责 任 状 单 位: 养殖企业: 法 人: 法 人: 监 管 人: 负 责 人: 监督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监制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全市动物养殖场(小区)饲养安全监管 责 任 书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遵守农业部第6、7号部令《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之规定,落实省、州牧业工作精神,规范动物检疫,自觉守法经营,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止人畜共患病发生和流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与全市动物养殖场(小区)签定以下责任书。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等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接受职能部门技术指导,搞好本场的科学养殖工作。 二、主动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检查和管理。要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不得阻碍监督检查。否则,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防疫条件 1、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 2、场区周围建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消毒池;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 3、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深埋、焚烧、化制等无害化处理工作。 3、必须接受和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动物疾控部门对病死畜禽进行解剖诊断,以及对已免疫注射的畜禽抽血进行抗体监测及疫情的分析; 4、场内动物发生死亡时,立即向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或动物疫控中心报告,做到不销售、不转移、不屠宰、不食用的“四不”规定和坚决进行无害化处理等相关防控工作。 5、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6、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九、动物饲养场(小区)应建立养殖档案。(包括:生产记录、消毒记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免疫记录、用药记录、诊疗记录、检疫申报记录、防疫监测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等)养殖档案内容填写要及时、真实、准确。对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若违反上述承诺,我自愿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相应处罚。若因自己生产有毒有害畜禽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或因免疫工作不到位,或因免疫失败造成疫情传播流行致使畜禽大批死亡,自己愿意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 十一、本责任书一式二份,饲养场(小区)一份,珲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一份。 2、加强对蛋白饲料、饲料添加剂等产品的质量控制,不使用含有“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的产品和原料。 3、在养殖过程中建立可追溯制度,记录内容包括:自配料生产过程记录,包括原料种类、数量、加工日期等内容;原料接收记录;药物和饲料添加剂接收和使用和记录;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等产品的使用记录。 4、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2)、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3)、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4)、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5)、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6)、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7)、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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