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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石化、电力行业固定资产抵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冶金、石化、电力行业不动产
界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谭润森
内容摘要:增值税转型政策实施后,冶金、石化、电力行业的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如何界定动产或不动产,是否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一直困扰着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落实结构性减税,促进转变中国经济发展方式。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将制定电力等行业固定资产抵扣办法列入工作要点。笔者在大量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冶金、石化、电力三行业的动产、不动产界定原则和部分资产的界定建议,对三行业执行固定资产抵扣政策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冶金 石化 电力 不动产 界定 抵扣
一、冶金、石化、电力行业固定资产抵扣现状及成因
冶金、石化、电力行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行业管理规范,有统一的财核算制度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由于三行业的生产工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固定资产品种较多,并且与一般性生产企业差异性较大。如冶金行业的炼铁炉,石化行业的输油、输气管道和炼油装置,电力行业的输变电线路等。
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以来,由于三行业生产工艺及固定资产品种的特殊性。纳税人与税务人员在界定动产或不动产的问题上始终存在着一定争议。尤其是三行业的土建设备、铁路轨道、动力设备、电气设备等资产,既与营业税的建筑业紧密相联,又与增值税的购销货物密切相关,实际界定时很难掌握。究其原因有三:
(一)固定资产抵扣的税收政策与财务核算口径不一致。现行固定资产抵扣政策中,涉及动产与不动产界定的政策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和《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是通过《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来确定准予抵扣固定资产的具体范围。即固定资产分类代码是“02、03”的资产是不动产,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并且对“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实际工作中, 细则第二十三条作为界定标准,操作性较差,容易引起税企矛盾。《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动产和不动产的界定问题。但是,由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是1994年制定的,距今已有16年;并且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生产技术日新月异,生产设备不断更新。于是,出现财务核算上新增的一些机械、机器、装置等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未列示。尤其是在冶金、石化、电力三个行业中,一些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难以界定。
(二)增值税税制存在的缺陷导致难以界定动产或不动产。我国现行增值税征收范围主要是在第二产业,对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征收营业税,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而冶金、石化、电力三行业的大型固定资产通常与营业税的建筑安装业密切相关,所以,当固定资产涉及建安劳务时,很难划分出属于动产或是不动产。
(三)税收征管力度不同导致界定尺度不统一。各地在执行固定资产抵扣政策时,根据本级财政收入的需要,有些税务部门从严执行抵扣政策,有些税务部门从宽执行抵扣政策。所以,经常出现同一行业的同一种固定资产有些税务部门允许抵扣,有些税务部门不允许抵扣。这种情形不但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而且增加了税务人员的执法。因此,有必要统一这些特殊行业的固定资产抵扣政策。
二、冶金、石化、电力行业动产与不动产界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大量实地调研,发现冶金、石化、电力三个行业中固定资产界定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石化企业生产装置中间的、由管线连接的中间罐,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按照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无论是金属储油罐,还是非金属储油罐均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而中间罐既有储存功能,又有输送功能或者配制功能,由输送管线连接,主要作用是一道工序结束后,储存中间产品,然后再输送到下一道工序,是成套化工生产设备的组成部分。
(二)用于支撑生产装置的架,是否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石化企业生产设备中有许多输送管道和罐,有些悬于空中,由架支撑。架的构成有三种:一是钢筋混凝土架;二是以钢筋混凝土为底座,底座上安装H型钢,形成门字型或圆型架;三是前二种架混合使用。
(三)用于储存动力原料煤的储煤仓,是否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冶金、电力、石化企业需要购入大量煤炭,并保持一定的库存量,为防止煤炭损失或污染环境,通常用储煤仓进行保存,储煤仓有钢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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