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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施工企业税源管理初探
加强外来施工企业税源管理初探
日期:2010-08-25 作者:杨培元、刘征益 来源:点军区国税局 【选择字号:大 中 小】 加强外来施工企业税源管理初探
点军区国税局 杨培元 刘征益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建筑业也进入了快速增长期。大批的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相继开工实施,使越来越多的大型施工企业尤其是中央级骨干企业纷纷转战南北,承接大型乃至特大型重点建设项目。然而,与火爆的建筑市场显得不甚协调的是,跨区经营企业外出后的税收管理还存在一些缺失,突出表现在所得税管理方面。其缘由有制度层面因素,也有管理因素,有纳税人原因,也有税务部门的原因。就国税部门而言,涉及外来施工企业的税收管理主要体现在所得税、增值税及发票管理等方面,要求对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管理的施工企业,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有效管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加强外来施工企业的税收管理,完整、准确理解并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是国税部门应予引起重视的问题。本文拟从外来施工企业的现状出发,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结合税收工作实践,对国税部门如何加强外来施工企业的税源管理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外来施工企业在税收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们知道,施工企业离开生产经营核算本部外出作业的生产经营方式是较为普遍的。然而,由于建筑企业在其提供劳务和建造产品时,具有单件性、流动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工程跨区域、项目繁多、建设周期长、成本核算程序复杂以及施工场所条件的限制,给项目所在地的税收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据我们对区域内开工建设的三峡翻坝高速施工队伍的了解,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开展建筑安装业务,多以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名义参与投标,中标后与建设方(甲方)签订建筑安装合同,然后以中标单位名义在施工地设立工程项目部或项目经理部开展经营,一般不在施工地组建分公司。也有个别单位以集团公司名义中标后,将业务分配给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子公司派出人员在外地成立项目部或项目经理部。另外,也还存在将中标工程项目违规发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中收取管理费而自身不直接经营的情况。不管采取哪种形式经营,在税收管理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
在纳税人方面:
(一)外来经营不登记或登记不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在外地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180天的外出经营企业,应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而现在的实际情况是,绝大部分外来施工企业都是在生产经营后收取预付款需发票时才进行报验登记,有的甚至在工程竣工结算需要发票时才进行报验登记,还有的在已按无证经营规定进行税款征收的情况下,为少缴税款而补办外出经营登记手续。三峡翻坝高速项目开工以来,全程10个施工标段,有9个标段的中标施工企业的所得税都属国税部门管辖,但自开工以来的近大半年内,纳税人完全没有在经营地履行报验税务登记意识,一直不予办理相应税务登记手续,直到税务部门在税源管理巡查中发现这一问题并要求其办理登记时,纳税人都认为其不应办理税务登记。其实,对于一些大型工程而言,绝大部分建设项目的工期均超过180天,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外来经营纳税人应在经营地办理税务登记,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来代替税务登记。这主要是因为税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源头无法监控,等外来经营纳税人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进行登记时,大多数工程已接近尾声,再办理税务登记已失去管理意义。
(二)经营主体易人,给税收管理增加难度和风险。有些施工项目业主,违规对项目进行再转包,坐收管理费。如此运作,一则使税务部门在管理过程中,无法判断工程收入是否并入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假若双方都没有征税,这样就造成了管理的空档和漏洞;二则给工程质量带来巨大隐患。由于层层转包,在费用定额上自然就会层层减少,到最后一级几乎无利可图,自然就会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最后形成“豆腐渣”工程,贻误社会发展,祸害百姓。
(三)外出经营企业财务管理基础薄弱。外出经营企业远离本部,对自身约束性差,缺乏良好的所得税管理基础,使转移至项目建设地税务部门的管理职能不能有效地发挥。由于建安企业外出经营只需开具《外出经营管理证明》,日常管理中,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与外来经营企业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没有其他的信息交流渠道,对建安企业核算方式缺少有据的核实,不利于税收征管。外出施工的工程,一般单独设帐,其会计资料都在施工所在地,企业总部只是进行并表核算,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无法对在外地的工程项目成本费用核算和帐簿设置保管情况进行了解、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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