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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管理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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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管理培训

一、工伤及工伤保险概述 二、工伤的认定 三、工伤事故的处理程序 四、工伤保险待遇 五、企业工伤风险的预防方法 六、案例分析 七、应对 一、工伤及工伤保险概述 山东省及临沂市的相关规定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5―6级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20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5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010年临沂市社会平均工资额31694元/年(2641元/月) (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五十个月,六级计发四十个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十个月,六级计发八个月。 山东省及临沂市的相关规定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7―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25个月,8级20个月,9级15个月,10级10个月。  (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计发二十五个月,八级计发十五个月,九级计发八个月,十级计发四个月。 ???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计发六个月,八级计发四个月,九级计发二个月,十级计发一个月。 有关工伤的案例分析 工作时间未经请假提前“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结论和理由:  区劳动保障局经审理认为,双方对正常工作时间应当是下午17时的事实并无争议,方某也承认当天离开单位时并未向有关管理人员请过假。据此,可以确认方某当天在工作时间未经请假提前“下班”的事实。单位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劳动者应当遵守,否则,劳动者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是指符合单位规章制度安排的正常的上下班时间。本案中,方某在工作时间未经请假批准擅离单位,此时距其当天的下班时间尚有三小时之多,其行为不符合正常下班的情形,由此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伤害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分析点评: 关于职工上下班途中遭受伤害的问题上,《工伤保险条例》比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确实作了更为宽松的规定,但并非就此可以得出已经毫无限制的结论。劳动者的上下班时间仍然要有相对合理的限定范围,单位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是为了实现工作秩序的有效管理,劳动者应当严格遵守,这是劳动法的人身隶属的必然要求。总之,既要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也要适当兼顾用人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体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工作时间之外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钱某系某工程建筑公司职工。一天,经工程部领导安排,驾驶推土机在公司承建的工程中执行平整场地道路的任务,并于当日18时完成了工作任务。然而,当钱某完工后,将推土机靠路边停好,收捡工作工具放回驾驶室时,从山坡上突然滚下一块飞石,击穿驾驶室玻璃后打中钱某的胳膊。钱某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经确诊为左桡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裂伤。该工程部认为钱某的受伤是在工作时间(8时至18时)之外,与完成该项工作任务无关,不同意按工伤处理,钱某遂与单位发生争议。 解析: 本案例的关键在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否应认定为工伤。职工为完成工作,在工作时间前后,有时需要做一些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钱某是在下班之后收捡工具时受伤,收捡工具是推土机驾驶员工作的必要工序,属于一种收尾性工作。一般性工伤事故所具备的“工作时问、工作地点”需要客观分析。应首先确定工作内容,然后再确定工作时间和地点,在固定的工作时间以外,如果是属于履行工作,则仍属于工作时间(临时)。 因此,应该认定钱某为工伤。 因管理员工方式不当反受其伤算不算工伤? 小蒋是某金工车间主任,一天他看到员工贾某在上班时间撅着屁股抽烟,一气之下便踢了贾某一脚,未曾想贾某反戈一击,反腿一击,摔了小蒋一个狗朝天,事后检查还发现摔断了肋骨。小蒋和单位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请问劳动部门该如何认定? 解析: 不能认定为工伤 劳动部门认为小蒋的管理方式有问题,用脚踢人的行为不仅不会是企业认可的管理方式,而且其行为本身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种情形。所以该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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