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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玉树地基基础类国标中强制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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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玉树地基基础类国标中强制性

地基基础类国标中强制性条文制定存在的问题 方玉树1 何 平2 黄家愉3 (1 后勤工程学院) (2 重庆市建筑工程勘察质量监督站) (3 重庆市设计院) 1 引言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对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影响重大,因而制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必须慎之又慎。在学习和应用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的过程中,发现它们在强制性条文制定方面尚有不够完善之处,本文对此进行讨论,欢迎批评指正。 上述规范分别简称《勘察规范》、《地基设计规范》和《地基施工规范》或统称三部国标。 2 强制性条文中不应有的内容 《勘察规范》和《地基设计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包含了非强制、不应强制、无法强制和无需强制的内容。这些不应有的内容使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难以检查和评价,是否违反了强制性条文难以判断,是违反了行政法规还是违反了技术标准难以辨明。 2 强制性条文中不应有的内容 2.1 《勘察规范》强制性条文中的不应有内容 第1.0.3条规定:“各项工程建设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2 强制性条文中不应有的内容 2.1 《勘察规范》强制性条文中的不应有内容 “各项工程建设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属于无需写入《勘察规范》或其它技术标准的内容,从而也属于无需强制的内容。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并不是一个技术上的要求,而是先于三国标在2002年9月25日就已发布施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未经勘察即进行设计和施工不是技术上的违规行为而是直接的违反行政法规行为。将其写入强制性条文,使该条文所在国标成为含有行政法规内容的非纯技术的标准,使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成为含有建设法规监督的监督活动。 2 强制性条文中不应有的内容 2.1 《勘察规范》强制性条文中的不应有内容 “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属于不应强制的内容。各勘察阶段的要求很多,严格程度不同(有的用“必须”和“严禁“,有的用“应”或“不应”、“不得”,有的用“宜”、“可”或“不宜”),大多数未要求强制执行(即不是强制性条文)。把“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纳入强制性条文,使是否违反了强制性条文难以判断。如:第4.1.6条(非强制性条文)规定“初步勘察勘探线、勘探点间距可按表4.1.6确定”,这是初勘阶段要求的一部分,未按该表确定间距是否违反强制性条文?对此难以作出判断。 2 强制性条文中不应有的内容 2.1 《勘察规范》强制性条文中的不应有内容 “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和“资料完整、评价正确”属于无法强制的内容。工作做到什么程度才算达到“正确反映”、“查明”、“精心”和“评价正确”的要求并无硬指标;由于在资料提供的规定(见第14章)方面除勘察报告文字部分的要求外不但无强制性条文而且几处用了“宜”、“可”和“必要时”具备哪些资料才算达到“资料完整”的要求也无硬指标。将这些要求纳入强制性条文使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无法检查和评价。 2 强制性条文中不应有的内容 2.1 《勘察规范》强制性条文中的不应有内容 第4.1.18条第4款规定:“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第5款规定:“在上述规定范围内当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应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这属于无法强制的内容。加深多少才算“适当”,怎样调整深度才算达到“根据情况进行调整”的要求,并无硬指标,这样的规定纳入强制性条文使是否违反强制性条文难以判断。第5款同时也是不应强制的内容,因为违反该条款并不会对工程质量和安全产生不利影响。 2 强制性条文中不应有的内容 2.1 《勘察规范》强制性条文中的不应有内容 第4.1.17条规定:“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少”。 从严格程度用词为“可”的角度来说,这属于非强制的内容. 从“适当减少”一语来看,这属于无法强制的内容,减少多少才算“适当减少”并无硬指标. 从内容的性质来看,这属于不应强制的内容,不减少勘探点数量,并不会对工程质量和安全产生不利影响。 2 强制性条文中不应有的内容 2.1 《勘察规范》强制性条文中的不应有内容 第4.1.20条规定: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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