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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气苏打水饮料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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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气苏打水饮料标准

前 言 无汽苏打水饮料是我公司开发生产的新产品,目前尚无可直接引用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为指导企业生产并提供交货验收和监督检查的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理化指标参照GB 2759.2-2003《碳酸饮料卫生标准?GB 2759.2-2003《碳酸饮料卫生标准 无汽苏打水饮料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汽苏打水饮料的要求、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经调配、杀菌、灌装而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QB 2357-1998 聚酯(PET)无汽饮料瓶 QB 2393-1998 食品添加剂 乙酰磺胺酸钾QB/T 1505-2007 食用香精 JJF 1070-2005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要求 原料要求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2006的要求。 食用碳酸氢钠 应符合GB 1887-2007的要求。 乙酰磺胺酸钾QB/T1505-2007的要求。 感官指标(见表1)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滋味与汽味 具有微甜味,无异味 组 织 形 态 均一透明液体 杂 质 不得检出 理化指标(见表2)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PH值 7.0~8.0 铅(Pb)/(mg/L) ≤ 0.3 总砷(以As计)/(mg/L) ≤ 0.2 铜(Cu)/(mg/L ) ≤ 5 微生物指标(见表3)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ml) ≤ 100 大肠菌群(MPN/100ml) ≤ 6 霉菌/(cfu/ml) ≤ 10 酵母/(cfu/ml) ≤ 1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净含量允差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食品添加剂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2007的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2003《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的规定。 试验方法 感官指标 目测、口尝、鼻嗅。 PH值的测定 按GB/T 5750.4-2006的规定执行。 铅的测定 按GB 5009.11-2010的规定执行。 总砷的测定 按GB/T 5009.12-2003的规定执行。 铜的测定 按GB/T 5009.13-2003的规定执行。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2010 的规定执行。 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2003的规定执行。 霉菌、酵母 按GB 4789.15-2010的规定执行。 致病菌 按GB 4789.4-2010、GB/T 4789.5-2003、GB 4789.10-2010的规定执行。 净含量的测定 按JJF 1070-2005的规定执行。 检验规则 无汽苏打水饮料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产品合格证。 检验分类 无汽苏打水饮料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PH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型式检验 7.1.2.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定型鉴定时; 原料、工艺、配方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定期每半年进行一次;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要求进行型式检验时。 7.1.2.2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3章除3.1外全部内容。 组批与抽样 以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产量生产的同一品种为一批,按1‰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不少于2L,样品分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他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双倍抽样复检一次,判定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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