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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财模拟庭审案例剧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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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财模拟庭审案例剧本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挪用资金罪 (制作于2011年1月日星期四(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报告审判,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现在开庭(敲法槌),传被告人岑明灿到庭。 审:(待被告人和法警到位后开始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现在核对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审:被告人,你叫什么名字? 被:岑明灿 审:被告人你有无其他名字? 被:没有。 审:出生年月? 被:1966年10月17日 审:民族? 被:汉。 审:籍贯? 被:江西景德镇 审:文化程度? 被:大学。 审:有无固定职业? 被:原先担任福兴(江西)科技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审:家庭住址? 被:江西省南昌市福山花园 。 审: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没有。 审:这次何时被刑事拘留? 被:6月12日。 审:何时被逮捕? 被:7月6日。 审:南昌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 被:收到。 审:何时收到? 被:十天前。 审:南昌县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 告人岑明灿涉嫌挪用资金一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张海、徐国荣、人民陪审员###组成,由张海担任审判长,书记员王朝霞负责法庭记录,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朝亚、余松出庭支持公诉,无敌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德城、吴雪梅出庭为被告人岑明灿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以上各项权利,被告听清了没有? 被:听清楚了, 审:被告人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被:不需要申请回避。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站)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南检刑诉(2006)02号 被告人岑明灿,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362,122,1966,1017,6818,汉族,大学文化,江西景德镇人,系福兴江西科技工业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家住江西省南昌市福山花园。因涉嫌挪用资金罪,2005年4月22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0日有南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6月12日再次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明灿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05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5年9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先后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11月,被告人岑明灿在南昌县小蓝工业园区成立外资企业福兴科技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岑明灿被委派为该公司副董事长,负责日常工作。 2004年11月,被告人岑明灿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该公司收取的质保金人民币100万元,并将其用于个人缴纳在安义县购买土地的出让金进行营利活动,尔后成立由被告人岑明灿任董事,未婚妻万欢任监事的安义环洋大酒店。 2004年12月,被告人岑明灿利用职务之便,将该公司收取的质保金人民币16万元擅自挪作用于为未婚妻万欢在南昌市聆江花园购买商品房一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岑明灿的供述。 2、证人许文礼、万欢、王小明等人的证言。 3、相关的书证文件等。 本院认为: 被告人岑明灿,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及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陈朝亚 余 松 二00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审:本庭现就起诉讼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调查。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岑明灿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 被告人岑明灿是否需要陈述? 被:不需要。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公诉人,你现在可以讯问了。 公:你是什么时候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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