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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竹:论实质意义上侵权法的确定与立法展望
2、侵权特别法与侵权一般法存在冲突时的效力判断规则 (1)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产品质量法》第44条第1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 (2)第三人过错导致环境污染的法律效果 《侵权责任法》第68条规定第三人过错导致环境污染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1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 (三)引致条款判断模式下的侵权特别法效力判断基本规则 1、引致条款判断模式的基本规则 引致条款,是指本身没有独立的规范内涵,甚至不具有解释规则的意义,单纯引致到某一具体规范,法官需要从所引致的具体规范的目的去确定其效果的法律条款。 * 1、开放引致条款,即法律仅仅规定类似“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引致规范。 2、封闭引致条款,即法律明确规定了引致法律的对象,法院在适用时只能按照该引致条款明确指向的法律寻求引致,在立法技术上包括使用书名号和不使用书名号两种。 * 2、《侵权责任法》上的开放引致条款 (1)常态开放引致条款 常态开放引致条款,即《侵权责任法》有意预留的,由其它法律进行规定的内容,通过在《侵权责任法》法条中进行叙述达到引用的目的。 * 第一,第7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动物防疫法》第84条第2款:“违反本法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矿产资源法》第32条第3款:“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 第二,第66条对污染者抗辩事由举证责任的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41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2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3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均对抗辩事由作出了规定。 * 第三,第77条对高度危险责任法定赔偿限额适用规则的规定:“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1、《民用航空法》、《海商法》和我国参加的《华沙公约》对高度危险责任的法定赔偿限额分别作出了规定。 2、行政法规对高度危险责任的法定赔偿限额的规定因为其并非法律,因此不是本条引致的对象。 * (2)例外开放引致条款 例外概括引用条款,即《侵权责任法》作出了一般性规定,但例外的允许其它法律对该问题作出特别规定,通过“法律另有规定”的导语,达到引致的目的。 《侵权责任法》第29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我国现行法中对不可抗力另行规定的情形: 第一类,对不可抗力免责事由予以排除 《邮政法》第48条第1项规定:“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侵权责任法》第70条和第71条 * 我国现行法中对不可抗力另行规定的情形: 第一类,对不可抗力免责事由予以排除 《侵权责任法》第70条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71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 我国现行法中对不可抗力另行规定的情形: 第二类,对不可抗力免责事由的适用,附加了“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 的条件 《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3款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2条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3条 * 3、《侵权责任法》上的封闭引致条款 《侵权责任法》第48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该条引致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主要是第76条的规定。 * (四)附带问题:行政法规中侵权责任规范的效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释[2009]14号)第4条:“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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