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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产业发展研发补助申请须知-台北市产业发展奖励补助计画.doc
臺北市產業發展研發補助申請須知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產業發展,鼓勵創新及投資,輔導中小
企業及傳統產業升級轉型,提升產業競爭力,並積極誘導民間投資開發高附加價值產業,特於99年9月8日制定公布「臺北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提供勞工職業訓練費用、房屋稅、地價稅、融資利息補貼及承租市有房地優惠等獎勵,與創新研發費用補助等投資誘因,吸引企業前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投資。
為強化產業發展政策工具之彈性與多樣性,擴大嘉惠本市中小企業及招商引
資,本府於101年10月15日修法增訂勞工薪資及房地租金等補貼項目,及明定分公司所在地登記於本市之外國公司得申請獎勵補助;另為鼓勵產業創新研發與品牌加值、促進本市產業創新群聚、提升產業之創新創業發展能量,本府再於103年6月10日修法提高研發補助金額及增訂從事品牌建立、創新育成、創業等計畫者得申請補助,期引導民間資金投入,鼓勵後起之創新者,型塑本市成為亞太創新創業基地。為了建構更符合創業者需求的創業環境104年7月11日修法,提高補助款級距、取消質押設定、計畫書格式簡化等,新增「天使投資補助計畫」,連結民間天使投資人,投資臺北市新創企業為提供創業者協助,105年12月09日修法簡化各項計畫書表與提供線上申辦案件,打造優質創業生態,提供從創業、研發、品牌到新投資之全方位獎勵補助,在企業發展中即時助一臂之力。
申請資格應備申請書1份。
研發補助計畫書1份及電子檔。
公司或商業之登記或變更相關證明文件1份;外國公司應附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設立登記表或變更表1份。
最近三年會計師簽證之相關財務報表1份,未滿三年以實際年度計之。但中小企業得以依稅捐機關規定設置之帳載資料編製之財務報表代之。
最近一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營業稅申報書」1份,新設立未滿一年者得免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相關證明文件1份。(如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投保資格者須檢具就業保險等證明文件,已退休人員須檢附職業災害保險證明)
計畫內容「」發展新商業模式(Business Model)進行營運服務創新,或新興服務系統整體解決方案(Process Model) 。
服務整合與運用數位化、技術化之電子商務模式(IT Model)。
整合美感、實用性及使用者需求,發展科技化、特色化或國際化之跨領域整合設計與新型態服務模式(Services Model)。
計畫期程及補助款編列原則
本計畫期程以不超過1年6個月為原則,且不得短於8個月。
補助款編列請依據臺北市產業發展研發補助計畫會計科目經費編列原則及查核準則辦理,編列範圍包括人事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研發設備使用費及維護費、委外費、專利申請費等科目。
申請補助經費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50%,最高申請補助500萬元。
會計報告簽證費用不得編列於計畫經費中。
申請案件經審議通過者,由本局發給核定通知函;申請及審議作業流程如附件
對審議結果如有疑義,請洽本市產業獎勵補助專案辦公室(電話:1999【外縣市請撥02轉6625、1428),可提供關懷輔導、轉介服務;另對本通知函如有不服,得自本通知函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書寫訴願書,以正本向本局(地址:臺北市市府路1號2樓北區)遞送,並將副本抄送本府法務局(地址:臺北市市府路1號8樓東北區),如有任何訴願相關疑問,請撥1999【外縣市請撥02轉法務局或該局網站.tw查詢。(參考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訴願書係以實際收受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
申請撥付補助款
第一期請款作業
受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通知,於30日內向本局請領第一期款並檢附下列文件,經本局審核通過後撥付50%。(但修正計畫內容繁複者,最長得延長30日)
請領申請書。
領據。
補助款專戶存摺封面與內頁1份。
銀行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正本或一般定期存單正本(2選1)及回覆函正本1份。
膠裝版修正後計畫書一式4份。
提供擔保
受補助者請領第一期款時應同時檢具銀行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或經質權設定之一般定期存單(2選1),金額為第一期補助款之30%。
前開銀行履約保證金保證書由申請人向銀行提供擔保,取得合於前開所約定方式之銀行履約保證書代之,或經設定質權之一般定期存單為擔保代之,其定期存單期間及設質期間均不得少於本計畫執行期間屆滿後3個月,並交付一般定期存單、質權設定回覆函、行使質權通知、質權消滅等相關設質文件。
定存單設質,受補助廠商所提交之銀行回函必須載明如下文字:「本行同意於質權消滅前不對質權標的物之存款債權行使抵銷權」。
(三) 第二期請款作業
受補助者應依計畫經費動支情形覈實報銷,並於本計畫結案報告經本局審查通過後,依審查結果檢具修正後總結報告、經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及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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