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母婴保健法律法规解读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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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母婴保健法律法规解读PPT

母婴保健相关法律法规 知识解读; ; ; ; 1、人均期望寿命——综合反映社会进步水平 珠海:80.76岁 2、孕产妇死亡率—10.66/10万 3、婴儿死亡率—1.86‰;注:数据来源于“全国死亡监测主要结果分析报告”; ;注:数据来源于“全国死亡监测主要结果分析报告”; ★在安全得到基本保证时,我国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逐步下降。 ★目前我国仍是出生缺陷发生大国,每年大约有80-100万缺陷儿出生。; ;1994年10月27日,我国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是我国第一部保护妇女儿童健康的法律,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宪法 我国的基本法,是母法。 法律 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法规 行政法规:国务院《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4年修订)   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和常委会《广东省母婴保健法实施条例》 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如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 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 妊娠的规定》等等。 规范性文件 行政部门,如卫生部《婚前保健技术规范》、《孕产期 保健工作规范》、省卫生厅《广东省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 ;第一条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明确立法目的)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 。母婴保健事业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明确实施母婴保健工作是政府职责); 明确从业机构及人员 必须依法开展母婴 保健技术服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 ;明确母婴保健服务事项 第三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二)婚前医学检查; (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四)助产技术; (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六)新生儿疾病筛查; (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 ?第二十三条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 ; 三部委8号令(计生委、卫生部、食药局) (部门规章,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六条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第八条 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以及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的医学诊断结果或相应的证明。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考核。 医师和助产人员(包括家庭接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范,认真填写各项记录,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 ? 助产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监督管理 卫妇社发〔2011〕56号《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 卫妇社发〔2011〕56号《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规范性文件,作为执法的依据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 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 各临床科室都应履行该项职责。 ?;处罚 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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